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其它资产损失等。
(一)货币资金损失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损失。
对于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对于金融机构已付款,公司未付款形成的损失,应依据银行对帐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或金融机构的债权关系;不能收回款项的,比照坏帐损失的认定要求确认为损失。
(二)坏帐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存货损失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以及各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属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相关理赔材料,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存货损失。
属于账实相符,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已过期或近效期且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责任部门应提供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扣除残值后确认为存货损失。
(四)固定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拆除、折价销售等造成的净损失。
对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五)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引起的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损失认定,纳入在建工程损失。
(六)投资损失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投资性投资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是指发生不良股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对不良投资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购买上市流通的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的;或者其上市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扣除经中介机构认定的预计可收回金额,认定为损失。
基于战略管理需要等原因,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应取得公司董事会决议、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扣除可收回股权转让款后的余额,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
(七)债权投资损失
债权投资损失是指发生不良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债券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等。
上市流通的债权投资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非上市流通的债权投资发生损失,区别不同情形,比照股权投资损失的规定进行确认。
(八)无形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由于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等情形的影响,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为:
1.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必要时需聘请外部专家出具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其它资产损失
公司不允许对除所属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产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帐损失进行管理。
由于没有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公司经营期货、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