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程序
资产损失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资产损失责任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损失报告,说明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等工作情况,并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2.内部审计、法律事务、质量管理、信用管理等相关部门(或岗位)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涉及法律诉讼的,法律部门(或岗位)应出具或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就库存商品的损失提出审核意见;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对应收款项损失提出审核意见。
3.财务部门对损失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和财务处理意见。
4.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提交的材料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5.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超过本级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上报总部审批。
6.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报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权限
资产损失由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会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确定,报董事会备案,审批权限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对于对单项资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要在董事会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逐项报总部备案;对年度累计损失超过200万元或当期净利润的10%的,要在董事会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全部报总部备案。
需履行公司报批手续的,在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对实物进行处置。
实物资产报损后,不得在内部重新使用,其相关处置收入必须按规定入账。
公司应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