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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关系:政治关系与法律关系
 
更新日期:2019-07-23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   浏览次数:29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尽管当代中国部门法律中的行政法规规范着政治与社会的互动行为,并约束政府权力对市场边界和公民权利的侵蚀。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与规模的膨胀,

 
尽管当代中国部门法律中的行政法规规范着政治与社会的互动行为,并约束政府权力对市场边界和公民权利的侵蚀。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与规模的膨胀,社会经济事项并不能全部被行政法所囊括。因此就学术研究而言,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法治状态与例外状态存在需要在学理上进行澄清。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在中国政治学者看来是一个不需要证明的命题。毕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曾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法律是政治的派生物(derivative),法律作为一种完整系统镶嵌于政治系统,是为政治的需要服务。而小布什的“把权力关进笼子”经典名言则是在这样一种语境下提出的,即美国的权力系统之间尤其是政府的权力与司法权力是共生的,并不是政府权力的派生物。美国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这是司法权力发展的最高阶段,我们不能否认美国法院是美国政治的一部分,美国司法相对于立法、行政,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政治与法律是对立的。即使在美国实际政治生活中,法律产生于立法者—国会,而立法者是有党性的。同样,由总统提名的美国最高法大法官也有自由派和保守派之分,这些事实再次明证讨论法律至上或法治概念必须置于特定政治环境中。
法治状态的根本标志不在于公民权利之间,而在于法律在公权力与公民之间对后者的保护,即司法权力可以消极的、被动的抗衡行政权力。法治在政治文明的的一个突出作用即在早期国家-个人的模式转变成为撑起国家-社会(市场)-个人模式的媒介,即法治一方面充当个人权利的保护伞,如完善的民法和刑法体系;另一方面抵御来自政府权力的扩张,如行政法。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实践中的困境在于,首先是如何明晰界定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正如前言所强调,政治与法律应然指向最高的善即正义,如果法律仅是定位于秩序的维护,则很有可能成为专政的工具。毕竟法律同政治的冲突不是不存在张力的场域,法治状态和例外状态的存在就是很好的事实证明。当然,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其最重要的任务不仅在于划分二者间的界限,同时也要能够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的互动机制。其次如何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关系,尽管此前中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多次强调反对西方式的权力分割与独立,但是法院司法独立审判、政策合法审查、法官员额制等司法改革恰恰表明西方司法审判制度影响着中国的司法改革。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现显示出一条清晰的裂痕即权力之间的分割和制约。再次,如何平衡法官独立审判权力与法官党性之间的张力,我国司法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但对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却没有。“最重要的还是必须从法律制度角度为法官的行为确立一个合法与否的界限,法官权力的合法性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法律本身”。但是,法官作为一个群体,同时处于例外状态之中。中国独具特色的政治实践使得法官处于法治状态和例外状态的中间地带,承受来自政治、道德和法律的冲突。
最后,如何让权力衍生出来的法律套在权力的身上,让法律作为规范的制度处于所有失范制度之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个“制度”是指法律还是党内法规,或是政治系统内部制度,还是包括所有制度。这是身处“笼子”门口权力人物的犹豫所在。毕竟,“法律与政治一同作为调控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模式,相互之间从其创立、运作、实效等方面具有高度紧密的勾联性、共生性、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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