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对卡里斯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加以区分,对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理型权威予以欣赏,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韦伯这里,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解释为,政治是不同利益需求和偏好的人们展开的互动行为,法律则是提供竞技场的普遍规则,是为人们普通认可的,为社会政治系统提供的普遍约束机制。而当代中国的政治运行机制表明,政治生活中存在着两套不同类型的权威,一则以宪法为核心的法理权威,并由各级司法机关所代表。二是执政党领袖为核心、各级官僚首长所组成的卡里斯玛型权威,并继续通过宣传和意识形态教育强化此种权威。当然,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此两种权威并不是分开而独立的。政党成为政治与法律发生联系的耦合结构。尤其是表现在立法领域,“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的政治规矩和制度规范,成为在法律系统中贯彻“党的领导”的主要依据,并紧密维系着党的治理与国家法治的联动关系”。
现代国家政治生活最突出的特点,即为政党政治,政党依靠其庞大的宣传机器,以及精致的意识形态理论,在普通民众中兜售政治观念。尤其在权威政体中,对党员以及普通民众思想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塑造政党领袖的人格魅力完成的。政党是通过对围观权力的控制和影响将卡里斯玛型权威的形象进行渲染。微观权力是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反传统、反权威、反中心的理论贡献。微观权力相对于宏观权力而言,是指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制约关系,这些关系如链条一般,层层叠叠,将人们禁锢在权力的枷锁之中。这些微观权力关系错综复杂,处在链条之上的人们,无时无刻不经受各种权力形式的驯化,从而产生对政治宏观权力的心理认同。中国现代国家发展进程中,原子化的个人并没有发展成为独立意义上的个体,国家从来没有放弃将权力触及到个体的意图,宏观政治权力塑造与影响微观权力的组织和形态,使微观权力成为宏观权力的附庸。
此外,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理性成为判断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对科学技术的绝对崇拜,使人们开始丧失对价值领域的坚守,异化劳动使劳动者成为整个社会生产机器的螺丝钉,个人被原子化、边缘化。科技所带来的文化消费主义和大众传媒的高歌猛进,使个人服膺于微观权力的趋势越加明显。
尽管中共领导多次强调在中国不存在“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是中国党政一体的构成机制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在做出行政诉讼判决时考虑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在现实的司法运行中,正确的认知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关系,是法律能不能拥有至上权威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10。因此,在党政分开这一理念下,重要的是应明确政党可以被赋予卡里斯玛权威,而政府则以法理型权威为价值取向。毕竟,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而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则要求法律权威是立于政府之上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