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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观察制度背后的刑罚观
 
更新日期:2019-07-23   来源: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0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并合主义刑罚目的观(1)报应刑罚的报应目的,是指国家之所以要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实施了犯罪行为,通过对其适用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

 
1.并合主义刑罚目的观
(1)报应
刑罚的报应目的,是指国家之所以要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实施了犯罪行为,通过对其适用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恢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法秩序。作为一项刑罚执行的辅助措施,保护观察必须受到刑罚的报应目的的制约,反映报应的要求和需要,否则其存在就会失去其正义的基础。笔者认为,保护观察制度对刑罚报应目的的体现有两点:第一在于成年犯宣告社区执行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执行满一定的刑期并符合假释或缓刑的条件。除了考虑到犯人改造和人身危险性的消除需要时间之外,也是为了实现对罪犯的惩罚,使其在一定时期内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以求得刑罚的公正性。第二,对放归社会的犯人适用保护观察,不代表刑罚的结束,而是刑罚的延续。因为犯人一旦违反假释或缓刑规则,必须重回监狱执行刑罚。另外就假释犯而言,在考验期间里不仅有“保护”,还要“观察”,对一些社会危险性大的犯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督措施是合理的。由此可见,罪犯被宣告保护观察后,至保护观察期结束之前,刑罚的报应目的一直在支配刑罚的执行。
(2)特殊预防
提及特殊预防,我们往往把它分为消极地特殊预防和积极的特殊预防。消极的特殊预防即纯粹的剥夺犯罪能力,如死刑,终身监禁等,这些处罚方式意在永久的消除再犯可能性而不再给予罪犯悔过改造的机会,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使犯人与潜在犯人慑于刑罚的威严而不能再犯、不敢再犯。积极的特殊预防则是指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注入了矫正的因素和内容,其目的的实现是要求罪犯回归社会以后不愿再犯和不想再犯。保护观察与特殊预防可以说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护观察是鼓励罪犯向好向善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对罪犯良好行为的肯定引导罪犯走上正途,并在其重返社会后继续保持对其的监督和保护,直至其完全适应社会生活,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
(3)一般预防
笔者认为,保护观察与一般预防存在以下两点联系:第一,保护观察的设计必须考虑一般预防的初衷。避免假释门槛过低而使罪犯可以轻易获得假释,给社会上潜在的易犯罪分子以犯罪后受的处罚过轻的印象,影响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第二,保护观察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普通群众的感受。一方面要防止滥用保护观察损害普通民众对法执行的正常情感,导致群众丧失对刑罚权威的信心;另一方面,要让人们感受到刑法蕴涵的道义和宽容精神,从而增强对法规范的认同感,积极自觉地遵守法律,有助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实现。
保护观察制度体现了报应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综合目的。对于已然之罪,我们考量犯罪人犯罪情形严重性与其主观恶性,兼顾权衡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恶害决定对其适用的刑罚。这是报应刑的基本要求。但这样的报应不再是绝对理论中的纯粹报应,而是一种理性化的报应,也就是实现报应目的的同时也要顾及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这也正是我们允许将那些不具备人身危险性或者服刑期届满前危险性已经消除的犯罪人,放归社区执行刑罚的原因。保护观察制度有针对性的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控制并给予积极地指导帮助,使之达到重返社会的目标,可见其主要的功能在于改造犯罪人的思想,促进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和回归社会的困难,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这也是特殊预防的目的所在。但是一般预防目的决定了其在适用时仍要保持审慎态度,不可使考察条件过宽而降低一般群众对刑罚效果的信任度。这里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内涵也与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有明显的不同,即对未然之罪的预防还要兼顾报应的需求,不能单纯为了追求预防效果而超越报应的限制,从而导致罚不当罪、滥用刑罚。
2.兼顾正义与功利的价值取向
(1)正义
古罗马法学家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撰写到:“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意思就是说,一部好的法律应该给予每个人其应该获得的东西。而从法的层面上来看,正义是衡量法之善恶的标准,恶法非法。如果法缺乏正义的价值,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根据。
保护观察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指导、援助,使其顺利改造复归社会的制度。纵观各国关于保护观察制度的规定,大多都会有一个前置门槛:犯罪人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刑罚执行中关注改造效果,目的在于寻根溯源、防患于未然。因此,保护观察契合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追求,也是刑罚正当化的必然要求。不仅如此,保护观察制度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督保护措施,确保犯罪人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在专业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的辅助下执行改造,在此期间如果违反了保护观察规定,则会被撤销缓刑或假释,这一点呼应了刑罚报应目的的落实,也迎合了社会公众内心深处的正义观念,才确保其具备社会观念的普遍认可这一合理基础。因此,保护观察制度“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寻求妥善的平衡”,即兼顾各方利益,意图使犯罪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都“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奠定了其正义性的基石。
(2)功利
然而正义并非衡量法律之善的唯一尺度,博登海默认为,建构一个法律制度,会遇到许多必须加以解决的专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主要是依据权宜、功利和可行性等标准来进行的。如果说正义只是保护观察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那么如何切实有效的降低犯罪发生率这样功利性的想法则是它得以发展和普及的合理性缘由。其实,相对于已然犯罪而言,保护观察制度的运行目的更加着眼于减少或消弭潜在犯罪人付诸犯罪实施的可能。正是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避免和使犯罪人重归社会的功利性考虑,假释制度在正义的基石上兼具了功利性价值。众所周知,随着近代以来,自由刑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认可并发展为绝大多数国家最主要的执行刑罚种类之一,其缺陷和执行效果的有限性也不断被发现。一方面,犯人长时期与社会隔离,其回归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减弱甚至丧失,难以融入社会;另一方面,受监狱内亚文化影响,罪犯入狱后可能不但没有悔过自新,反而受监狱亚文化侵蚀,强化犯罪心理,学习犯罪技巧,出狱后再度实施犯罪。因此,自由刑难以克服的弊端也是促使人们在近代开始思考对自由刑进行改革的主要动因。在追求改造效果方面,社区刑罚制度无疑是弥补自由刑弊端的一项有效措施。将缓刑、假释与保护观察制度结合起来适用,是近代刑罚改革内容中被认为最为有力的罪犯改造方法。正如学者所说“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在考验期内,借助社会的力量对缓刑、假释犯等保护观察对象实施监督和保护,在其生活处境中和社会接触中,体验到社会的关怀,承担观护任务的机构和个人对观护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援护,促其改善、恢复社会的正常生活。显然与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相比,假释缓刑这一期间内相对自由的在社区生活更加有利于罪犯的矫正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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