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人权保障事业方面经历了在观念上从不承认到部分承认、再到全面承认和全社会重视人权保障的过程,在实践上也从漠视人权到关注人权再到立法和执法方面保障人权的过程。“在侦查程序中,关于人权保障主要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是使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第二是使被害人、证人等的权益得到保障;第三是使一般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人权保障旨在扩大个人自由,使公众减少或免受犯罪行为侵犯,更偏重于扩张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限制侦查权力,然而大众监督负面效应阻碍侦查,新闻媒体对侦查信息的不适当公开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受到制约,不利于打击犯罪,由此,产生了对侦查秘密原则的限制。
为了使公民的权利真正得到保障,侦查机关通过提高侦查活动的透明度,通过实施强制侦查令状制度、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等措施,通过引入监督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主动进行信息公开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这些对人权保障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的公开措施旨在要求侦查机关公开侦查信息,主动进行信息披露,让大众参与到监督中来有利于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例如“建立侦查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本辖区刑事案件侦查和侦查后的处理情况;建立侦查热线制度等等。”虽然使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侦查活动具有科学性、专门化的特点,公众容易情绪化,如果公民滥用自己的权利无疑会干扰侦查的正常进行。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以防案件侦查信息泄露所引发的案件侦破难度加大,侦查机关会严格保守侦查秘密,对于新闻媒体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小心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对话。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小程度的“泛公开化”倾向,如果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进行结论性的评论等很容易引起大众对案件产生不正确的预断,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侦查过程落实人权保障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人权保障的问题较为多见,保障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安全保障权、人格尊严权等基本人权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公民权利的过分保护则会置侦查于两难之地。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是代为行使国家权利的体现,是为了维系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为了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得到保障而不受犯罪活动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有影响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公民权利的行使有负有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而滥用,从而影响侦查活动,而现实中过分关注人权保障给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套上了“枷锁”,影响了侦查秘密原则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