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史源远流长。如若作个细致划分,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亦即战国秦汉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和宋元明清时期[[]]。其中两宋时期,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监察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央监察体制也由健全走向成熟。宋代监察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为了说明这一问题,对宋代监察制度的演进逻辑作一简略叙述,是很有必要的。
北宋建立之初,社会矛盾孕育其中,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对抗的矛盾之间直接催生了宋代监察制度萌芽的出现。在大宋朝建立以前,中原地区就依次更替了五个政权及十余个割据政权,俗称“五代十国”。在这一时期,地方藩镇割据战火不息,加之沙陀族统治者的生性悍戾、统治凶暴,整个社会演变成谁拥有军队,谁就能面南称帝的强权政治势头;基于此,如果宋太祖赵匡胤不想方设法对这种分裂割据的局势进行遏制,其政权则会立马出现摇摇欲坠的境况;故而赵匡胤经常穷思竭想——怎样使得赵宋王朝能久安长治、天下太平,而不致步入前朝破灭的后尘;于是,北宋朝在安家立国之初,便实施了“强干弱枝”的基本国策,其目的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维护帝王统治;伴随着这项基本国策的不断推进,大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得到了强有力的保证。例如宋代自太祖乾德年间起,就确立了由中书与枢密院为主的中央体制,其中书是专门掌管朝廷之上的行政任务,而枢密院则掌管天下之内所有兵权调动、武将人才选拔的军事大权;但这一切的实施运行必须最终由皇帝来定夺等。同时宋代监察制度其后所出现的絮乱和保守之特性,以及御史台和谏官均以执政大臣为主要监察的对象,加之深入推行的“台谏合一”势态,强化对执政官员权利的遏制等都是这项国策的具体体现。
宋朝继唐末五代十国藩镇割据后而立国,其对中央和地方的监管甚为严密。
从中央监察体制来看,谏官可以参预弹劾执政官员。在唐及其以前,御史台主要是弹劾文武百官,而谏官则主要规劝其违规之人改过自新。然而到了宋朝却衍生出新的职责特性。自天禧二年(1017年)二月开始,谏官可以论奏“官营涉私”,弹劾文武百官。宋仁宗朝,谏官经常同御史一起弹劾百官。故此宋哲宗朝王觌上疏说,谏官对于执法、政治判刑以及下放罪状都必须进行上奏禀明。同时谏官开始参预弹奏位高权重的官僚之士,故而使得中央监察体制范围有所拓宽,队伍人数不断增大。回溯中国历代的中央监察制度史,唐朝之前的监察官,通常仅接受君王的监察,可以理解为是单向监察制度。然而到宋代,特别是元丰改制之后,宋政府对御史的监察进一步加深。例如元丰六年(1083年)正月,宋政府在尚书省内设置了“都司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即专门设立御史房机构来监察御史和完善其监督措施。宋神宗赵顼不但增大其御史台的工作职能,扩大对百官的监察;而且还特别强调对御史自身的监察作用,从而使行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互相督促,互相羁绊。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双向监察制度。
从地方监察体制来看,两宋时期,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发展后期,伴随着封建制度体制的成熟,地方监察制度不但继承了封建社会前期的成功部分,而且有了新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史上,不论是汉武帝元封五年的十三州部刺史,还是到唐玄宗开元二十年的道采访处置使,均属于单一型地方监察体制;而到了宋代,随着其生产关系的不断变化,我国封建社会的单一型地方监察体制开始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的趋势。例如建立了监司和通判两级地方监察体制;正是这样多元化的地方监察体制对其后诸朝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同时地方官监察对象的范围也进一步拉大。回溯我国封建社会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历史,不难发现其监察官所监察的对象是不断扩大的,如汉武帝时期的部刺史监察的对象是二千石品秩官,其后到了隋朝则扩大为“品官以上”。北宋之后,则密织出一套严密的地方监察网,即上自执政大臣,下至幕后职官,但凡是任命为地方官者,均在上述提及的两大地方监察体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