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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款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知识
 
更新日期:2019-07-25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   浏览次数:44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侗款是侗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早在原始氏族社会晚期,侗族社会内部就出现了一种民间社会组织,彼此歃血誓约,缓急为援,名日门款,侗族称之为合款。即,

 
侗款是侗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早在原始氏族社会晚期,侗族社会内部就出现了一种民间社会组织,“彼此歃血誓约,缓急为援,名日门款” ,侗族称之为 “合款”。即,通过邀集各村寨的头人和族众,来处理寨内外和族内的重大事务。“合款”在汉文典籍中又被称作“侗款”。侗款包括小款、中款和大款。小款是相邻的几个村寨组成的联合;中款是各个小款的联合;而大款则由中款的联合组成。整个款组织包括“款众” (款组织辖区内全体民众) 、“款首”(由款众推选,德高望重、办事公正的寨老担任)、“款军”(由青壮年的“款众”组成)、“款坪”(制定和发布款规、款约以及集众议事、处理违款事件场所)、“款词”(即款约、款规)、“款碑”(款组织的碑记铭文)。侗款款词在内容主要包括款坪、约法、出征、英雄、族源、创世、习俗、祝赞、请神以及祭祀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环保知识。
(一)人与其他自然万物同根共祖、共生共存的生态伦理观念
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生产力低下,人类对自然既敬畏又无限的依赖,便形成了最初的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尽管生态伦理是一门现代学科,但是生态伦理思想自古有之。在西方,美国哲学家梭罗在其专著《瓦尔登湖》中首先提出了“回归自然”的生态主张。1892年,被美国人誉为“国家公园之父”的缪尔和他的支持者创建了塞拉俱乐部,这是美国最早的、影响最大的自然保护组织。同样,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蕴含着大量的生态伦理思想。如,儒家的“敬畏天命”、佛教的“万物一体”、“众生平等”、道家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以及少数民族的“万物有灵”的生态伦理思想。
侗族先民也不例外,他们认为,自然不仅是人类的衣食之源、栖息之所,更是孕育了人类,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其他生物同人类一样都有共同的祖先。人类必须与自然互相尊重、和谐共处,反之会带来灾难,两败俱伤。这些生态观念也体现在侗款中。在《九十九公合款》中写到,“四个棉必祖婆孵四蛋,孵四个蛋在山村。三个坏蛋丢掉了,剩个白蛋生松恩。松恩生有七子,第一个蛇王, 第二个龙王,第三个大熊(虎), 第四个雷公,第五个姜良,第六个姜妹,第七个猫郎。” 这可以看出侗族祖先认为人类与蛇、龙、熊、虎、雷、猫等其他自然界生物或非生物一样都是松恩的子孙,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而在关于人的起源之《族源款》中这样描述:姜良和姜妹结为夫妻之后,生下了一个男孩,但是这个男孩没有耳朵,没有鼻子,也没有脚。所以,姜妹就将他杀死、切碎并将其尸骨洒落在天地之间,他的手指变成了高高的山岭,他的骨头成为地上粗糙的石块,他的头发变成万里的河山,他的脑壳变成田间的土堤,他的牙齿变成黄金和白银,他的肝和肠子则变成大江大河。这段款词体现了侗族先民的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生态观念。在他们看来,自然万物是人类的一部分,与人类息息相关。保护自然其实就是在保护他们自己,伤害自然就是在伤害他们自己。因此,人与自然只有和谐相处才能共赢。这些生态伦理观念是侗族先民对自身及其周边世界的最初认知。尽管以现代的科技知识和观念来看,这些认知十分幼稚,但是解决当今环境问题的“药方”,就是体现在对自然的这种朴素的认识之中。而这种认识,在久远的时代,已经为先民所重视。
(二)保护生态环境的民间款规款约
通常情况下,侗款是以款规款约的形式出现。因为它是在盟约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个盟约形式在早期阶段是存在于人们的心中的,外在表现是固定在一个石头上的,后来则是在人们的口头上,即口头文本中的款约或款词,再后来是存在于碑刻上的。在内容上,侗族的很多精神文化现象都可以归入到款词当中,但最重要的还是侗族社会内部的各种法规法令。在《约法款》中,侗族制订了六面法,共计2612条款约和2918条款规。其中,涉及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如下:
1、保护家畜、谷物等生产、生活资料
侗族的经济文化形态是典型的稻作经济社会形态,种植水稻是侗族最主要的经济活动。牛是侗族及其先民最重要生产资料之一。因此,侗款对偷盗黄牛、水牛以及其他家畜如猪、羊等的犯罪给予重刑的惩罚。对于抓住的偷盗家畜者给予死刑的重罚,要“邀集众人,象水獭追鱼尾、狗脚跟兽脚;寻到你们村前寨后,”并且 “把犯者三个一处葬,五个一坑埋。” [5,p85]谷物是侗族重要的粮食来源,侗款对偷盗谷物的犯罪,在得到证据、取得赃物之后,对罪犯采取游乡示众来告诫各村寨的人,并将罪犯以及父母双亲驱逐出村寨,“以后不许他父住寨中,母也不许进村里,赶他去远处,抛他天脚下”。猪、鸡、鸭、鹅也是侗族重要的生活资料,在《创世款》分别载有它们的由来,以及如何将它们喂养的肥美、繁多,从而以供大家享用。
2、按界管理山林、田塘、园地
《约法款》中规定:山林、树木、田塘、土地以界碑或者青石做为界线,个人是不允许强行占为己有。对于“挖池破塘”者给予“赶他去远处,抛他天脚下”的惩罚。对山坡的树林采取按界管理,“不许过界挖土,越界砍树”,各家对于自家的房屋、田地、池塘、晾晒场地等要“各管各业,各用各的”。《出征款》中刻在橙寨的一个碑文款《扎屯条款》中也有相关款项,“一议归屯猪羊牛马,各自牧养严守,勿得擅放,庶免践踏麦子油菜。” ,这些规约对山林、田塘、园地的保护发挥着正向力的作用。
3、合理使用水资源
水是人类生存的命脉。侗族以种植水稻为生,因此,大多数的侗寨都是依山傍水而建,有多高的山就有多高的水。从高处望去,一层一层的梯田,一片又一片的杉树林,这些都必须有充足的水源来进行灌溉。在《约法款》中对田塘用水也进行了约规: “共源的水,同路的水,公有共用,田塘有利。大丘不许少分,小丘不许多给”。 在水资源的合理使用方面,侗款规约也做了明确规定:对引水浇灌田地要按照田地位置的高低来进行浇灌,先灌高处的梯田,然后才浇低处的梯田。这些款约强调对水资源要共享,要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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