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变迁是由于文化自身的发展或者异文化间的接触交流造成的文化内容或者结构的变化。变迁性是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文化是人们不断再生产的“产品”,随着星月交替,它会不断地濡化与涵化。 侗款是侗族的一种民间组织,也是社会组织,因此随着社会内容的改变,侗款也随之变化。从侗款款组织结构上看,侗族地区最后一次起款是在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侗款款组织被各级人民政府辖区所取代,成为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村民组。从侗款款约的内容上看,其变迁历程为从最早的石头规约到款词规约,到碑刻规约,到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乡规民约”。这类“乡规民约”具体可以分为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街规民约、镇规民约以及专项民约。从石头规约到碑刻规约在本质上没有变化,而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的实施则是侗款款组织瓦解的标志,保甲制度取代了侗款规约。新中国成立以后,又发展成为“乡规民约”。保甲制度是对民国时期保甲法的补充,“乡规民约”是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各项法律的补充。从侗款规约到现在的“乡规民约”,变化的不仅是数量上的增减,在内容方面也有很大变化,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变化有如下特征:
(一)传统生态伦理观念弱化
侗款规约在内容上不限于约法规约,还包含了侗族生态文化的内容,在其各项款约中还蕴含了大量的生态伦理思想。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自然界是具有无限威力和破坏力的,人类必须服从于它的权力,对自然的敬畏是人类社会早期的基本特征。因此,他们“敬天、敬地、敬鬼神”,以神灵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敬畏自然、祭拜自然;以禁忌的形式维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侗族先民信仰多神,是万物有灵的崇尚者,他们认为山、水、树木、石头、花草、牛羊等自然物都是有灵魂的,人类不能触怒或者伤害栖身于自然界的各种生灵,否则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和报复。侗族先民将这些体现感恩自然,与自然万物和谐共生的朴素的生态伦理思想也写入侗款之中,约束着侗族百姓在自然环境中开展活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要随意在山上砍树、挖药材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等。因而,使得生态环境得以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观念的传播,人们对自然界的依赖程度有所减弱,对自然的敬畏感开始弱化,那些用来改善人与诸神关系的仪式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民俗化、娱乐化和象征化的色彩。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法律法规日益健全,而作为这些法律法规补充“乡规民约”也剔除了这部分内容,传统生态伦理观念开始弱化,新一代的年轻人的自然观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对崇拜自然、敬畏自然的观念更具有思辨的精神和质疑的态度。
(二)规约对违反者的处置方法更加合理
作为国家法律法规重要补充的“乡规民约”是对乡村地区社会治安以及破坏自然环境等现象进行的“乡自为治”、“村自为治”。在内容上,“乡规民约”与传统的侗款款约《约法款》大同小异,但是在处置方面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这些方法已不见于“村规民约”的条文之中。对诸如杀人、放火、投毒等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一般都将犯罪者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裁决。对偷窃、滥砍滥伐、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设施、妨碍执法、火警、火灾事故以及环境卫生、村容村貌、计划生育、教育等方面都规定了详细的处罚细则和处罚金额,其处置方法也更加合理。以《从江县往洞乡乡规民约》为例,共计25条,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内容共有7条,分别是第2条对纵容牲畜破坏庄稼、林地的,每次每头给予100-500元的罚款处理;第3条对盗伐各种经济用材林的处罚,处以500-3000元,对尚未产出效益的药材苗每株以10元计罚;第4条对盗窃牲畜、谷物等行为,分别对主犯、惯犯、重犯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对从犯每人每次500-1500元不等,并且情况严重者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5条对偷盗未收割粮食、苗木,每人每次处罚20-150元;第7条对非法倒卖山林者,处以倒卖总额两倍的罚金,对直接策划者给予1000-2000元不等的罚款;第8条对滥砍滥伐者,处以五倍的罚款;第12条对在公共河流以及进入他人池塘或稻田炸鱼、毒鱼、电鱼、盗鱼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分别处以每人每次300-500元的罚款以及每次每人600-1000元的罚款;第19条对引发火警者、引发火灾者分别罚款500元和1500元,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从以上《从江县往洞乡乡规民约》可以看出,“乡规民约”较之前的传统规约对具体违法者做了详细的处理,罚款金额明确,使之更加规范、合理。
(三)增加了环境保护的专项规约
“乡规民约”还有关于社会治安以及村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约。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专项规约主要包括《林地保护公约》、《防火公约》、《禁放耕牛公约》等。以贵州省黎平县岩洞镇竹坪村的《村规民约》为例,第二条专门对乱砍滥伐森林进行了专项规定。同传统规约一样,规定山林土地按界管理,但是,对于乱砍滥伐的不同情形进行细化并规定处罚金额。比如,对有争议的山林,在没有经过政府调解的情况下而私自砍伐和占有处,要没收所砍伐或占有的木材,并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并对组织者以及哄抢者,每人罚款100元。专项规约体现了侗族人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并制订详细的“民间立法”来有效地保护者侗族地区的青山绿水和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