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的增值服务收入主要是指直播平台游戏行业免费提供游戏销售虚拟道具带来的收入,本文将其放在这里主要考虑的销售过程中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收入确认问题(虚拟道具销售收入确认见前文);对于直播平台的会员注册费性质、收入确认时点和确认金额等会计处理问题也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对于直播平台的会员费收入,部分学者认为会员期较长,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对于在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账款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而需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两者存在时间间隔,但并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该部分会员费主要是为了提高用户粘性,作为保持用户流量的一种方式,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是由客户来决定商品的使用和转让时间,并不满足两者之间的融资成分性质,且企业会计准则中列举了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储值购物卡,具有一定的参考对比性。其次,该部分会员费何时入账,以总额入账还是以净额入账?笔者认为,该部分费用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有关,需要在会员存续期间持续向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或者其他商品等后续履约义务,所以需要在存续期间或者商品转让时予以确认。此外,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低于原价的销售价格,比如原价2000享有的会员服务现价1000可以得到,这差价1000元是否需要作为揽客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将收入按2000予以确认?还是按1000的净额进行收入确认?笔者认为,该行为比较符合商场的促销活动,可以参考商业折扣进行处理,按1000元的净额予以确认,同时没有高估企业的收入,对于涉及收入的财务指标的计算符合谨慎性原则。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收入确认,其主要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形式。针对赠送产品、积分以及优惠券的行为,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将收入在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国际会计准则也指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对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确认“递延收入”,在消费或超过消费期限后结转为收入。但是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提出了“合同负债”的概念,并明确指出了“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合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科目”,反观当前涉及积分、优惠活动较大的通信行业以及航空运输业,对这一政策贯彻不太理想(基于2017年移动公司以及东方航空发布的财务报表信息与碧桂园年度收入重分类追溯调整对比),所以在当前互联网行业尚不规范的形式下,仍需要加强管理;此外,直播平台提供的部分商品以及虚拟产品不存在活跃的二级市场,对产品本身以及额外购买选择权等公允价值的估计和兑换比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企业可以分阶段的对其进行统计,不断根据市场进行调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避免成为企业利润调节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