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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难点
 
更新日期:2019-07-29   来源:求实   浏览次数:27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好这项工作难度大、标准高,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一)认识上重惩处轻教育。实践中,一些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好这项工作难度大、标准高,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认识上重惩处轻教育。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纪委的事,党委只管大事,干部出了问题就直接往纪委推,用执纪审查代替了批评教育。也有部分纪检干部认为,落实第一种形态费力不讨好,抓得再好,也很难看到成绩,不如查办案件来得痛快,工作中热衷于在执纪审查中大显身手,不屑于做谈心、谈话、函询等基础性工作。
(二)人情上抹不开面子。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家生活在一个人情社会。现实中,纪检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容易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缺乏敢于较真的勇气,往往对苗头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一些纪委书记运用第一种形态顾虑较多,特别是对同级 “一把手”的监督,极不愿意去冒险。而一些责任心较强的纪委书记,更多的是注重对下级的监督,对同级和上级的监督,表现为蜻蜓点水。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谈话、提醒,不珍惜向组织袒露心扉的机会,有的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客观上也给落实第一种形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方法上不会咬耳扯袖。虽然,目前省纪委出台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试行)》,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工作程序作了界定,但从当前实践来看,有的同志认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仅凭被调查人一面之词,难以核实和认定事实,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愿使用;有的同志认为对于一些反映比较笼统或一时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事后如果被调查人出现违反法纪问题受到处理,担心自己也会因没有尽到职责而受到追究,不敢使用;有的则是,不会使用,比如,谈话函询后没有及时跟进以至于“一谈了之”,甚至导致问题线索一经谈话函询就会流失等等。
(四)在担当上想当老好人。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不敢直面矛盾和问题,他们把党性原则视为服务于自己欲望的工具,没有将党性原则视为信仰和内心深处的道德律令,批评领导怕被“穿小鞋”、批评同事怕失人缘、批评下级怕丢选票;有的认为,自己管好自己,与己无关的事,少说为佳,没有必要太较真;有的自身不过硬,不能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关键时刻不敢发声,不敢去监督别人,怕批评别人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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