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正后的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分析,虽然分类管理政策的大方向已定,但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涉及政策本身、执行主体、目标群体、政策环境等具体制约因素。我们知道,公共政策从提出到落实有层级性、从贯彻到实施有差异性、从回应到配合存在博弈性,博弈性表现在央地之间,也表现在部门与部门之间。而这种层级性、多属性、差异性和博弈性往往容易造成政策的碎片化。如果我们不能去兼顾和平衡各种“既得利益”,不能破除政策的碎片化,不能让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那么政策执行必然会面临重重阻力,从而导致在一些问题的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所适从。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在此提出以下初步思路和建议,以期减少“政策梗阻”和“政策失真”现象,不仅可以实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的目标,而且为其他教育政策的执行也提供了借鉴。
(一)政策措施需要更加精细化
为有效执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最为关键的是要确保政策体系的完整性、政策本身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第一,要填补政策体系的空白点,正如前文提到的十大问题,需要在政策体系构建中予以通盘考虑,尤其要在《实施条例送审稿》中进一步规定,如集团化办学、跨区域招生、法人变更的监管等问题上,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和更加务实可操作的政策支持。第二,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奖励补偿措施。地方政府要破除“照搬式政策执行”现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明确将奖励补偿措施交由地方制定,所以地方政府不能机械地照搬照抄、原原本本传达、不折不扣落实,而是要大胆创新,制定适合本地的精细化政策。截至2018年9月,在国内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港、澳、台)中,全国已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发布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亮点纷呈。如广东省在总结提炼地方实践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基础上,坚持遵循法制统一、回应分类管理、注重地方创新、体现促进精神等基本原则,抓住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契机,完善相关条款,为推动广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提高执行主体对分类管理政策的执行能力
根据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当政策出现“紧张”问题后,要进行积极的“处理”并作出“回应”,在动态循环中促进政策的完善,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政策执行主体在模型中的“处理”“建制”“回应”阶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省级政府向上与中央联系,向下辐射省内各区域,在分类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上传下达的作用,需要提升“政策执行在决策”的能力,即在中央政策开始执行之后,由于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省级政府要根据地方差异再进行决策,根据执行效果对政策进行调整,保持一定限度的灵活性,做好政策的“建制”和“回应”工作。其次,要注意各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衔接配合,破除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协商”情况的发生。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本质上是各个部门之间基于利益得失的考虑而进行的一种博弈过程,政策执行程度取决于各部门博弈的策略选择,就会出现有利益的时候蜂拥而上,没有利益的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非合作博弈的不良影响,则需从干部管理、绩效考核、行政监督、财政管理、责任追究及信息反馈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作为博弈规则的相关制度。让各个部门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还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的合力。再次,执行人员要提高学习能力和执政能力,要本着“公共政府”的理念,破除“信公不信私”“重国办、轻民办”的思维定势,提升对民办学校的认同度,尤其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认同度,保障政策执行质量。
(三)增进举办者对分类管理政策的理解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分类管理政策的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对分类管理政策能否顺利执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究竟是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慎的做出判断。要使举办者认识到《民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分类管理改革不是限制举办者办学的权利,而是通过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式为举办者开辟新的道路,增加一种新的选择。围绕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出台的一系列新法新政,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益属性,有利于理顺民办学校身份性质不清的问题,有利于理顺民办学校财产权益归属问题,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民办学校举办者要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摆正办学态度、理清办学思路,在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下,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公平教育资源,在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特殊化等领域提供教育服务,才能在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进一步凸显举办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
(四)优化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的政策环境
根据修正后的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政策环境中要注重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处理”与“建制”。经济环境方面,要处理好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市场化改革,按照市场规律办学,加强规范“不公允”关联交易的现象,规范VIE架构下的资金运作,为民办学校发展带来全新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方面,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建构,促进价值观、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对民办教育认识的转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促使人们在思想和观念上对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形成正确的理解,为分类管理的发展营造宽松的舆论环境。同时,面对不同的意见分歧,我们总的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党中央精神,既然党中央已经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原则,我们就应该坚决贯彻这一要求,从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为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确保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为确保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贯彻施行,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宣传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特别是要加大对民办教育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工、受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家长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