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企业在合规建设上严重滞后,导致了我国企业在走出国门的时候频频遭遇重大损失。例如,我国高科技龙头之一“中兴公司”事件,由于合规建设的滞后,不但向美国政府缴纳巨大的罚款,而且导致管理层悉数被更换。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企业将很有可能违反外国法律法规而遭到外国政府的处罚。
《反贿赂法》和《金融犯罪法》实现了英国治理商业贿赂和逃税的长臂管辖,而参与“沪伦通”的中国企业恰好为英国司法机关进行“长臂管辖”创造了条件:《反贿赂法》和《金融犯罪法》对于外国企业在英国从事部分业务的认定十分宽泛,而参与“沪伦通”的中国企业在伦敦股票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也表示中国企业在英国从事部分业务,这符合上述法律的管辖要求。因此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中国企业参与“沪伦通”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反贿赂法》和《金融犯罪法》,我国企业参与“沪伦通”意味着我国企业在英国有部分商业存在,符合了《反贿赂法》和《金融犯罪法》的管辖要件,一旦我国企业的合规体系未能预防贿赂和逃税,英国执法机关又掌握我国企业相关人员在全球范围内(含中国国内)行贿的事实,我国企业和相关个人将面临下列风险:
1企业因预防贿赂或逃税失灵被法庭定罪并缴纳罚金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国企业有可能承担的罪名有三个:预防贿赂失灵罪、协助(国内)逃税罪和协助(国外)。如果被执法机关起诉,对中国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商誉严重受损和融资困难,不但丧失目前现有的大量客户和潜在的客户,而且在融资方面将遭受沉重打击。一旦金融机构获悉企业在境外被调查起诉,不但会要求企业提前还款,而且未来的融资也很有可能被暂停。
不仅如此,企业的负责人也将面临牢狱之灾。例如,“中航油”事件就是前车之鉴。
2企业和执法机关达成DPA
虽然达成DPA相对于刑事判决来讲是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为了达成DPA,企业不但要向执法机关公开所有的信息,包括未涉及刑事违法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在未来还可以依法被继续使用,这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正如前文分析,美国的DPA对于犯罪事实既不成也不否认,防止被用于民事诉讼造成更大的损失;虽然英国的DPA虽然没有规定必须承认犯罪事实,但是从目前执法机关所公布的DPA情况看所有被调查机构都承认了犯罪事实,而且这些信息还可以被继续使用。因此一旦达成DPA将有可能会造成对我国企业的机密信息公开,由此引发更大的风险。当然,刑事审判也会造成信息泄露,但泄露的信息仅仅与犯罪的罪名有关。
3个人面临刑事审判和被制裁的风险
根据《反贿赂法》规定,个人承担的罪名有:行贿罪、受贿罪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而受贿的外国公职人员则由英国政府采取国际合作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