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遍采纳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首次明确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为银行评估社会风险和管理环境提供了标准准则。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效力,但却是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国际行业标准。截止2018年3月,全球37个国家的92家金融机构将赤道原则运用于国际项目债务融资,覆盖了约70%的新兴市场(刘盛,2018)。国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判断依据上还有许多不同之处,说明不同商业银行在对赤道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差异,也反映出各商业银行对碳金融项目融资的创新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随着赤道原则地盛行而减小,具有相同的发展趋向。
花旗银行运用“赤道原则”后,绿色信贷规模不断扩大,同时,还设立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绿色信贷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ESRM)体系运用于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将其嵌入信贷管理系统,对环保和社会风险评估实施严格的流程约束。
汇丰银行早在2003年就采纳了赤道原则,并提出道德银行观的绿色金融理念,即在进行贷款和投资时,必须遵循国际公认的道德原则,充分考虑社会责任和人类长远发展利益。不仅将赤道原则适用范围从单一的项目融资扩展到项目咨询顾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服务,而且还制定了项目融资的内部手册,以赤道原则规范所有的商业贷款,相续出台了林业、化工、能源、矿产等行业的融资指引,并特别规定了禁止介入的信贷领域。
2002年,荷兰银行提出了赤道原则,并将其运用于金融创新方面,开发了一系列产品和服务,包括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生态环境基金、小额贷款等。其中,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包括一些用于投资于可持续发展的公司的基金和贷款产品,如主要投资于全球遵守可持续标准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通过绿色信贷,荷兰银行为保护环境的融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003年,瑞穗银行采用了赤道原则,平衡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承担了相关的社会责任(刘博,2016)。并开始制定操作手册和内部操作程序,其中包括38个行业的实施细则。2004年10月,完成了《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的编制,并将其应用于世界各地的项目融资和金融咨询活动。赤道原则的采用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瑞穗银行的声誉和业绩。
(二) 碳金融激励政策呈现相机抉择的特性
相机抉择是指政府在进行需求管理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各种调整措施的特点来决定和选择应该采取的措施。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往往具有信息、技术和风险管理的优势和影响能力,致使碳金融创新明显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创新。政府通过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采取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利率优惠以及风险补偿的方式激励商业银行进行碳金融创新。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会对碳金融市场产生反馈,将会增强消费者信心,目前各国具体制定有自己的特点,但都强调碳金融激励相关政策的制定,政策相关性和协同效应越来越明显。
美国在1990年《超级基金法案》中首次提出商业银行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要对其发放的绿色信贷项目资金承担永久责任。在此之后,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了多部针对商业银行环境保护和绿色信贷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商业银行十分重视相关规定。美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同时,还规定了配套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税收政策方面,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能源税收法案》,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前10000美元,可以抵扣首付2000美元的30%和随后支付金额8000美元的20%的应纳税额;在财政政策方面,如设立专项财政基金,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低碳产业;信贷政策方面,如对从事环保产业的中小企业信贷实施利率优惠和风险补偿。
英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绿色信贷认定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例如,应该鼓励企业发展清洁能源,走绿色低碳之路。在税收政策方面,2010年颁布了《能源税法案》,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企业,可扣除所得税的20-30%;在信贷优惠政策方面,政府为环保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商业银行优先贷款,降低贷款利率,例如,德国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绿色产业,支持商业银行提供贴息贷款给节能建筑行业,环境部可提供高达 30%的贴息贷款,政府每年还会给予环保企业一定的奖励。
日本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绿色项目和企业,例如,从事绿色产业研发生产的企业可以申请税收、融资、利率等各种补贴和优惠;从事循环经济发展和绿色投资的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绿色信贷资金支持;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从事节能行业的企业可以优先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 碳金融业务创新模式在相互借鉴中趋同
碳金融业务的创新在商业银行发展进程中呈现出趋同性,是一种业务模式的相互借鉴,相互协调。各国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不断创新,例如绿色信贷业务、表外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方面的创新,这种创新在全球化进程中日趋相同。
绿色信贷业务创新方面,商业银行拥有较强的业务创新能力,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为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市场基础。例如美国针对信贷业务成立了专业的绿色信贷部门,为绿色融资项目提供资金,富国银行免除绿色建筑初始保险费支持绿色项目的开展。表外业务创新方面,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共同设立了低碳项目私募资金,投资于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行业;积极发展碳债券,将债券收益与碳价相挂钩,募集资金;欧洲商业银行很早进入碳金融交易市场,例如比利时富通银行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衍生产品、碳期货及碳掉期等业务;荷兰富通银行开展了碳排放权证券化产品,建立了碳金融业务体系;荷兰银行推出了与气候环境指数相挂钩的碳基金产品、与新能源相关的碳金融理财产品。碳金融中介业务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开展了三种低碳业务,包括碳金融咨询、理财、顾问业务,登记、托管、结算等账户管理业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和信用增级和信用证服务。美国银行围绕碳信用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发展电子商务,荷兰银行以其丰富的碳交易经验和广阔的平台为全球客户服务,为碳减排项目双方牵线搭桥,提供融资担保、购碳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获取收益,韩国光州银行推出了“碳银行”计划等业务。
(四) 碳金融交易平台正在世界范围内变得普遍
近年来碳金融市场发展不断成熟,交易规模日趋扩大,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各国纷纷建设碳金融交易市场,目前,最具影响力的三大区域性碳金融交易体系: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U-ETS) 、澳大利亚碳排放权贸易体系( GGAS) 和美国区域性排放权交易体系(RGGI) ,除此之外全球还有 20 多个碳交易平台(高清霞,陈琪,志学红,2018)。碳金融交易平台发展前景广阔,正在世界范围内变得普遍。
欧洲碳金融市场交易量大,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经验,将减排目标和减排区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具有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和基础设施、总量限制交易系统、公平透明的碳排放权配额机制及合理的碳补偿机制等。韩国2015年正式设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碳交易制度模块,推行了碳基金制度,设立了碳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设有专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部门,较为完善的碳排放量追踪、管理、查验体制等。日本2005年启动了自愿排放交易体系, 共有300多家公司参与自愿排放交易体系, 中小企业成为主要参与者,政府鼓励发展节能技术,长期采用综合措施和计划,允许民间投资进入碳融资领域,同时在碳交易市场以日元定价,通过将主权货币与碳资产和碳融资绑定,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竞争。
(五)碳金融风险管控机制被广泛引用
引入碳金融业务后,商业银行风险更加明显,碳金融交易涉及资金规模大,基于项目投资回收期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各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对风险监管较为严格,这种监管模式随时间相互融合,差异化不明显。2005年《京都议定书》签订,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机制(JI)和碳排放交易(ET)开始运行,形成了基于项目和基于配额的两个碳排放交易体系,此后碳金融体系也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风险监管机制的开展(张妍,李玥,2018)。各国政府和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防控时所采取构建碳金融风险管控机制,已经成为共同趋势。
构建碳金融风险管控机制最重要的是政府为碳金融风险的防控提供政策支撑,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信息进行披露,但信息披露规定呈现相机抉择的特性,所以需要商业银行同时进行内部提升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内部防控与外部监管相结合,这是国际普遍做法。例如,政府层面,欧盟就拍卖规则、配额分配、公众对碳市场的知情权等进行立法规定,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易兰,鲁瑶,李朝鹏,,2016)。美国各区域、州出台了针对该区域( 州) 的法律文件对碳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商业银行层面,大型商业银行积极引入“赤道原则”,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响应国际气候环境相关会议决议,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会相应调整碳金融风险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