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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人大学生就业市场现状
 
更新日期:2019-07-31   来源:中国特殊教育   浏览次数:24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近几年来,我国聋生大学生培养数量和质量都在稳步提升,有一技之长的聋生数量不断增多,天津、杭州、重庆、福建等地的高校也先后为聋人大学生组织校园

 
近几年来,我国聋生大学生培养数量和质量都在稳步提升,有一技之长的聋生数量不断增多,天津、杭州、重庆、福建等地的高校也先后为聋人大学生组织校园专场招聘会。招聘专业方向包括工程、电子商务、财会、医疗、平面设计等,但从现场签约率来看,聋生大学生的首次就业率约为40-50%。因此加强对聋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研究,是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1就业岗位需求总量少
一方面由于聋人在与正常人的交流中存在着语言障碍,造成社会对聋人的了解不足,同时媒体对一小部分聋人违法行为的大肆宣扬也导致了主流社会对聋生的偏见,很多用单位认为聋人“固执”、“不好沟通和管理”,因而不愿意录用聋人。
另一方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数据中心残疾人概况数据显示,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数约为8502万人, 2017年我国残疾人就业人数为2574万,就业率约为30%,,也是就说,整个残疾人群体就业情况并不良好,再叠加上普通高校大学生连连扩招、经济发展增速降缓等因素又进一步压缩了聋生的就业空间。
2就业质量普遍层次低
首先,聋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远远比普通高等教育历史短,起点也较低,在对四川、重庆等地高校教师的访谈过程中,老师们认为聋生的文化课知识水平普遍较差,特别是大家对于聋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这一情况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因此对于层次偏高的就业岗位,绝大部分聋人大学生确实也是无法胜任的。
其次,绝大多数聋人大学生及其家庭对于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改变命运的愿望非常迫切,希望毕业后能找到一份稳定性较强、层次较高、收入丰厚的工作,同时又对汽修、烹饪、宾馆等服务行业有一定偏见。这种期望值过高的心理往往也是造聋人大学生高不成低不就就业现状的原因。
3就业制度保障不健全
一是表现在立法时间滞后和修定不及时。上世纪20时代,美国就颁布了世界第一部针
对残疾人就业的专门法律《职业康复法》,英国、日本、德国、奥地利、芬兰、土耳其等发达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日颁布实施)等法律,因此相较而言我国立法时间较为滞后。在国外,例如日本1970年颁布实施《身心残疾人对策基本法》,此法律条文在此后的30年中先后被2次修改,1993年被第一次修改为《残疾人基本法》,2004年又再次进行修订,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但进入新世纪以来,进行修订的次数非常少,这也使法律规定条款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是政策执行难到位。如能够享受到减免税费的企业只包括民政部门、乡镇和街道所属的福利企业,对于其它单位(企业)录用再多的残疾人也不能享受优惠。而与此同时,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偏见,宁愿交纳残疾人保证金,也不愿录用聋人,或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随意找几个聋人,每月只需发放少部分钱,事实上根本不用聋人到单位上班。又如由于残疾人建档立卡工作的不完善,很难对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这也就造成残疾人与市场需求之间的信息脱节情况。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按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而事实上,这一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并未能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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