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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所有制结构下的劳资关系变化研究
 
更新日期:2023-10-08   来源:经济导刊   浏览次数:38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现代所有制结构下的劳资关系变化研究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变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劳资

 

现代所有制结构下的劳资关系变化研究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变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劳资关系发生了诸如劳资双方不对称性、不平衡性,劳动者主体地位退化,产权主体多元化、利益分享化,法律调整弱化等一系列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政策来加以应对。

关键词:所有制结构  劳资关系  变化

劳资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利益关系,恩格斯曾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依以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说明”[②];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新派别”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马克思的第二个重要发现,就是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③]而这种关系的彻底澄明又是在唯物史观这一方法论基础上,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这一规律下得出的。所以,对劳资关系现状、变化、特征等的说明必须置于特定社会的所有制结构背景下,才能得以科学的阐明。本文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来分析和研究我国现行所有制结构下劳资关系的变化的。

一、我国现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与劳资关系的基本类型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多样,但最基本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两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到底应该采取和实行哪种所有制结构,就要依据这个国家的现实国情了。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在特定的国际国内背景下对国情的不同认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劳资关系类型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迁和演化的过程。##end##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主要由五种经济成分组成,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公私合营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在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个体经济中不存在劳动者和资本家的关系问题。公私合营经济是一种由资本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过渡的经济成分,企业内的劳动者是正在由受剥削受奴役的雇佣劳动者向作为企业主人和国家主人过渡的劳动者;原来的资方正在经营中接受改造,处于由剥削者向劳动者转变中的企业管理者。因此,只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企业内部存在着完全意义的劳资关系,但这种关系受到新生政权的限制。1956年,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对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了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此时,由于实现了“一大二公”,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只存在着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劳资关系不复存在。

1978年底改革开放开始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确认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就是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其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社会主义,二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初级阶段的现实,则要求我们应该根据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具体状况,实行多种所有制。根据这一点,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五大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我国现阶段要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七大又强调要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在这种所有制结构下,除了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中不存在劳资关系之外,股份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中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劳资关系。

二、现行劳资关系变化的表现及特征

非公有制经济(主指股份制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中的劳资关系作为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呈现出不同的变化与特征。

1.劳资关系的不对称性。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和企业主作为资本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相交换,表面上是一种平等的等价交换关系,实际上由于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依然存在着“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市场结构格局,因而劳资之间的交换是不等价的;从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出现了劳动力所有者不得不以低于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出卖自己的现象,劳资关系呈现“强资本、弱劳动”的态势。

2.劳资关系的不平衡性。在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的发展也是不均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雇主、雇员的关系比较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能较好的实现;但在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方和劳方的利益冲突较多,矛盾比较突出,有时还十分激烈。

3.劳动者主体地位退化与产权主体多元化、利益分配分享化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处于雇佣地位,原先的企业主体地位在不断退化。而“三权分离”的产权安排又改变了马克思时代资本与劳动关系结构,劳资关系由原来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单一化利益关系,转化成资本所有者、经理人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经理人在这种利益关系中代替资本所有者专门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成为了资本与劳动两方关系中的中间环节,这就避免了劳资关系的直接利益冲突。由于产权归属的多元化,企业的收益已不再归属于某一主体,而是要随产权的分散化而分归各项产权所有者,这就打破资本独占利益的分配机制,出现了资本所有者通过向经理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让出部分剩余价值;资本所有者通过向劳动者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让出部分剩余价值。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对抗,而且为劳资双方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

4.法律调整弱化,利益协调更加复杂。受产权主体多元化以及产权性质的影响,非公有制企业的利益协调更趋复杂化。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官员出于政绩的需要,每当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出现劳资关系紧张、冲突和矛盾的时候,有意无意间向资方倾斜,以牺牲劳动者或经营者的利益来维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等现象严重,使得法律手段对于劳资关系的调整功能被大大弱化,利益分配差距的日渐拉大,也加剧了社会的各种矛盾,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引起现行劳资关系变化的原因

正是劳资双方的不对称性、不平衡性,产权主体多元化、利益分享多样化以及法律规范弱化等现象的客观存在,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引发了诸如劳动争议或集体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和涉及人数迅速增加、劳动者被侵权的现象突出、劳动条件恶化、劳动合同履行率下降、工资收入低、劳动者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因此,探寻个中原因实属必要,同时也是做好积极应对的首要环节。

1.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双重下降,严重削弱了劳方的力量。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所形成的异化理论是一种用以研究资本主义劳资对立关系和分析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具有的与工人相对立、相异化的形态,随着机器的发展而发展成为完全的对立;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私人生产资料占有制,因此,必须加以批判并以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替代,从而确立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但是由于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我国无论是在改革之前还是改革之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问题一直没有获得根本解决。如果说在公有制企业中,这一问题只是没有找到一种公有制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理想方式、对立还没有显性化的话,那么在现今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地位已经由主人翁变为雇佣,政治地位明显下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力量受到限制或削弱。与此同时,劳动者的经济地位也不容乐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处于相对贫困状态。这种劳动者地位的双重下降,使得劳方或其组织在劳资关系中,相对于资方或其组织而言,处于弱势,谈判力量薄弱。

2.劳动力产权虚置,劳动者利益难以维护和保障。

从一般意义上讲,劳动力产权,并不是作为单一的权利而存在,而是一组权利的复合体。与其他物权一样,它不仅包括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劳动力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索取权。从特殊意义上讲,由于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是存在于人的身体而不能脱离的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因此,劳动力产权应归劳动者所有,或者说,应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在不同条件下,产权中的各项权利,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相互分离的。但不管劳动力产权中的各项权利是统一还是分离,劳动力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与收益权不可分离。这是因为,无论劳动力的所有权,还是劳动力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把收益权作为目的和归宿。只有劳动力所有权,而不拥有劳动力收益权,就不能凭借劳动力产权获取收益,劳动力产权就会被虚置。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是造成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和缺乏保障的直接原因。

3.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收效甚微。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将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冲突或尖锐状态,因此,依靠劳动者本身来保护其权益还存在着较大的困难。所以,利用法律手段对劳动者权益加以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尽管在建设上进展很大,但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劳动立法都不完善。虽然《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继出台,大大加强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如《劳动基准法》、《劳资关系法》、《劳动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从而造成劳动立法层次不明显,原则性过强、操作性较差,权威性受到挑战等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政府作为不当,社会保障不力。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现已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多元筹资的社会保障机制,大大降低了劳动者在劳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的保障水平。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上缴利税等方面作用明显,使得政府行为在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出现扭曲,人为地给予了资方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而对于劳方的利益则关注不够,甚至在劳资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时,也有意地偏袒资方,加剧了劳资关系的对立。另外,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方面作为也滞后;对于日益扩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他们的权益保障还是一个空白。因此,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政府应该能够有所作为,而且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和强化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应对现行劳资关系变化的措施

在我国现行所有制结构下所引起的劳资关系变化的原因,除了上述的四个主要原因之外,还有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冲击、现代生产方式的转变、生产组织形式的网络化等因素,但无论国内国际因素如何变化,劳资关系问题的实质依然是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在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因此,认清现实,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处理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下劳资关系的合乎经济规律的做法应当是将劳动创造的价值在资本和劳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分配过程主要应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和集体谈判来决定的,但政府可以进行宏观调节,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如此。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劳动价值论,理直气壮地宣传企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断强化劳方或其组织的力量。当然,这里所言的企业既包括公有制企业,也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这里的主人既包括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也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而这里的劳动者的概念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又包括脑力劳动者;既包括工人、技术人员,也包括经营管理者。虽然这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可能会受到阻力甚至抵触;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企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引导它们向这一目标回归。目前,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中国的做法就值得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学习和借鉴。

2.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收益。

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它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确立劳动力产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在非公有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和收益者,理应与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处于企业的主人地位,享有合法的权益。也有利于理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还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更有利于理顺社会阶层关系,保持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劳资关系有序、高效运行的法制前提,我国应在以往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劳动基准法》、《劳资关系法》、《工会组织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等的立法速度,特别是有关产业和行业的劳动立法应该尽快建立;不断推进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劳动立法建设,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探索新的以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协调好与劳动有关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差别调节劳资关系的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在国家控股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政府一方面要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制约作用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筹集更多的保障基金减少和规避劳资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政府或法律部门要提供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利益调节仲裁机制,从制度和法律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提高劳动契约实施的有效性。而在纯粹的私有企业中,政府要在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发展经济,而不能为了经济发展激化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政府应该能够作为的就是建立劳动者或其组织、资本所有者或其组织与政府劳动部门之间的三方协调机制,在此框架下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调整劳资利益关系,保护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吴栋:《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地位若干问题的探讨》,《海派经济学》第20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7-32页。

3. 许兴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劳资关系理论中的几个问题》,《海派经济学》第20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90-106页。

4.丁为民:《中国企业劳动关系:转型,紧张,迈向和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10-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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