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各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规定来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支持宅基地流转。当地政府可根据具体的农地及农户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农户在进行宅基地流转时的具体程序,明确农户的基本权利,弥补宅基地流转政策的不足所带来的缺陷,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
一是明确宅基地权利存续期间。当前我国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宅基地制度权利的存续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宅基地和普通商品房有着巨大的区别,没有明确权利存续期的宅基地具备可交易、可继承等优点,势必导致城镇居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趋之若鹜。长此以往,宅基地流转市场势必产生供求不均等问题,影响农地金融发展。政府应尽快制定政策以明确宅基地权利的存续期间,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
二是明确集体概念,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的划分。现有宅基地法律法规没有对集体这一概念划定明确界限,导致宅基地所有权产权不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还是仅特指“农民集体”,这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规定说明。
(二)构建农户信息数据库,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提供基础
当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自身的还贷能力做出合理评估时往往会造成较多无法偿还的贷款,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出面成为连接农户与金融机构的桥梁,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以帮助金融机构及时评估农户的还贷能力。例如政府可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要求农户在进行闲置宅基地抵押贷款的同时对其自身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只有录入正确的信息并进行审核后才能够最终完成宅基地的流转行为,同时与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达成共识,金融机构可在收到农户的申请书时对数据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调阅以评估农户的还贷能力,在这种方式下,由于将信息与确权进行捆绑,极大地保证数据库中信息的真实性,为金融机构的评估提供信息保障,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加快农地确权,建立宅基地权利证明体系
研究表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不仅有利于减弱农村金融对熟人社会的过分依赖,还可提升农民的参与机会,促进农村金融交易环境的改善,增加农民的贷款额度和增强农村金融的覆盖面,从金融宽度、广度、深度和交易环境四个维度实现农村金融的内生发展。具体来说,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可借鉴农地流转的确权政策,政府建立新型的宅基地权利证明体系,以明确农户对于宅基地的权利与义务。在现行政策和环境的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不适宜用新型的、对环境要求较高的金融模式,农村金融想要得到发展,必须大力推动传统金融业务,农村金融机构形成以抵押贷款为主,新型的金融业务为辅的业务模式。而金融机构在对具体农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时首先会关注其农地的具体权利与是否完备,即农户想要抵押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贷款就必须完成具体宅基地的权属证明。政府应加快农地确权的速度,在乡镇设立相应办事处以方便农户进行土地确权以推动农村金融的迅速发展。
(四)通过政策倾斜,推动小型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对于小型农户土地抵押难的问题,政府可出台相关应对政策。首先可对给小型农户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一定的补贴和政策优惠,金融机构不愿对小型农户办理抵押的主要因素是小型农户的还贷能力无法合理评估及风险不可控,当政府对此类业务实行补贴时,金融机构考虑到补贴等因素将会适当增加小型抵押业务的办理数量,其次,为小型农户设立专门办理农地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将小型抵押业务进行集中处理,使得小型抵押与大型抵押不存在可比性,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五)建立统一的宅基地评估标准和规范的宅基地流转市场
各地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各地宅基地流转实际情况制定完备的宅基地价值评估体系,建立并完善农村的房地产市场,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合理引导宅基地流转价格,建立土地流转咨询、中介等机构,确保宅基地流转市场中信息的透明畅通,以保障农户权益,存进农地金融良性发展。
(六)推动新型农地融资模式,促进农地金融发展
金融机构可根据各地的农地流转实际情况,在现有传统融资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新型农地融资模式。三权分置为农地金融提供制度供给,且伴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农地融资模式必将与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不匹配,落后的金融服务模式将阻碍农村金融发展。为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匹配,传统农地融资模式必将为更先进、新型的融资服务模式所取代,金融机构势必使用新型的农地融资模式以适应更高级的农村金融环境。现有传统农地融资模式以农地抵押贷款为主,金融机构可根据各地农村金融的实际发展情况来选择更符合农村金融发展的农地金融服务模式,如土地银行、土地融资证券化等新型土地融资服务模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