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运营
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来看三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指导性办法和规定都是在开始试行时制定的,当时政策把握都比较紧。十年来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行业的实践也是亟待政策的引领和规范,应该根据需求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适当放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约束,在保证“支农支小”的前提下,使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有能力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有错位发展空间。如:资金来源上,应该允许村镇银行取得再贷款,这是其缴纳了存款准备金之后就应该取得的权力,这样可以扩大其资金来源,解决资金来源紧张问题。也应该允许其承销发起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扩大其中间业务收入。政策越是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其就越容易规范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业企业法人,而在司法适用性上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骗取小贷公司贷款行为也不能纳入刑法骗取贷款罪的惩戒范围。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机构定性长期得不到确认,因而在税收政策、融资渠道、诉讼环境以及小贷公司市场环境等方面,均遇到了很多瓶颈问题,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小贷公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相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法规政策保障问题,充分考虑到政策的公平性和连续性。
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合法地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符合农村和农民需要。农村就是熟人社会,长期以来农村小额、日常、临时性金融需求都是农民间互助解决。而且由于人熟,信息基本对称,大家之间的道德品行、信誉状况基本了解,尤其是还有亲人之间的连带偿还关系,相当于自然担保关系,因此,农民之间的互助是必要的、可行的、有保障的。长期延续下来的资金互助关系,加以法律认可和规范,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双降”运营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可以对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起到“双降”作用,即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成本和业务风险。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客户都是个体工商户或农户,征信工作量大、成本高,这也是大型金融机构不愿意给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的原因之一。政府应该在征信体系建设上有所作为。目前政府开展的信用镇、信用村、新用户建设积累了相当的征信信息,但是应用起来还是人工的、零散的。应该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把户籍、社保、土地承包、农户房产、小微企业、涉农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院、财政、税收、银行等各方面信息整合起来,对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平台,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支小过程中的征信过程就会非常简单准确,节省人力和时间,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成本和信贷风险,提高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贷款效率。江西萍乡市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2010年以来,为了破解信用缺乏阻碍了小微企业融资过程这一难题,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从区域试点到全面铺开,持续在当地推进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采取“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部门协作、各方参与”的建设模式,探索“共建共享共赢”的建设路径。该中心支行综合运用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技术,采集了2007年以来当地2.15万家企业的460余万条企业信用信息,覆盖全市95%以上的企业,将信用信息实现共享、形成大数据中心。今年又上线全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公众号和微信端平台,政银企在手机端实现实时在线对接,充分发挥了平台在服务小微企业中的“金融超市”作用。截至今年上半年,当地各金融机构对试验区所在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78.96亿元,与2010年7月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启动之初相比增幅高达556.36%。
3. 加强政策性信贷支持,鼓励村镇银行精准支农支小
农业是是人类的饭碗,农村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生存质量。因此,加大支农支小的金融支持尤为重要。小企业也有大未来!建设银行董事长田国立在普惠金融战略启动大会上说:“从中兴事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接触让我认识到,高科技的未来其实是掌握在中小企业手中,而不是大公司。未来的金融,必将是得草根者得天下。”银行家对科技未来和金融未来的判断值得关注。政府应该加大政策性支农支小信贷资金额度。村镇银行支农支小有天然的地理优势,应该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其实现政策性支小支农信贷资金的投放。
4、加大税收优惠制度、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可持续发展
为了防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脱离服务“三农”业务的逆向选择,鼓励其为农村经济服务,应该参照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如新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5年免税期,减轻开办初期的税收负担,提高其资产收益率,帮助其渡过开业初期吸储难、成本高、风险大这三道门槛。目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与其他大型金融机构一样,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单笔且农户贷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下)取得利息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税收优惠没有体现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侧重支持,应该降低这一比例。另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大型金融机构一样,执行25%的所得税率,这一税率也偏高,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负担。另外,税务部门可以利用把握税收政策的优势,专门派出税管员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收上的“避重就轻”。例如;指导村镇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金融创新,提高贴现、转贷、债券投资、银行拆借等资产业务的比重,规避增值税,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保证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再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连续。 2017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在农户单笔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三个方面,首次开始享受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政策。然而, 2017年11月3日(财税【2017】77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此后对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同类税收政策,都把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外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支农支小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至少应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提高其财务的可持续发展性。
5、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助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
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经营风险明显大于规模型贷款客户,这也是大型金融机构不愿意“支农支小”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可以在“支农支小”过程中助力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风险防范的政策支持。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在政府财力允许范围内,尽量提高政府负担保费比例,调动农户投保积极性,以保险赔付额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农户贷款本金,调动其支农积极性;二是政府投入担保基金、成立担保公司。政府出资担保支农信贷,这是有些地方已经取得成效的做法,可以广泛推广。政府资金担保,最多负责呆账坏账贷款部分的清偿,目前看比例并不大。作为支农资金,远比财政直接补贴拨款同样资金撬动的支农资金要多,效果要好,更能起到“授之于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