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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宪法精神与“基础”课融合的几个层面
 
更新日期:2019-08-02   来源:教师教育研究   浏览次数:20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宏观层面将新时代的宪法精神融入到基础课教学的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这一章的六节内容都是以宪法为主线,围绕宪法展开的。宪法是特定时代的各

 
1.宏观层面
将新时代的宪法精神融入到“基础”课教学的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这一章的六节内容都是以宪法为主线,围绕宪法展开的。宪法是特定时代的各方面的成果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因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论述坚持并创造性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将宪法的精神给予了与时俱进的历史性回答,体现了新时代的新特征、新要求,因而在讲述这一章节时应当把握几个认识:
(1)深刻认识宪法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 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产生新矛盾,新矛盾提出新理论,新理论催生新实践,新实践完成新目标,宪法第五次修正案中将这一系列“新”都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明确我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写入宪法,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新时代目标。宪法精神正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产生,并为实现这一目标保驾护航的利器。
(2)深刻认识新时代宪法精神的核心和要义 “宪法精神是保权与限权精神,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限制国家政府一切公权力的滥用,体现民主平等自由法治和人权精神”我国宪法正是从政治结构、基本权利、基本国策三方面来实现规范和限制公权力,指引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贯穿和体现宪法基本精神的过程。
(3)深刻认识新时代宪法精神的实践要求 宪法精神在新时代不仅体现在文本和规范方面,更是在制度与操作层面即在实施与运行法律与宪法的过程中是对宪法精神进行了积极弘扬。因此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全方位、多层次对宪法精神进行了反映与体现。
2. 中观层面
围绕第六章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科学的阐述宪法的精神有机的将其融入到“基础”课,在六节内容中将上述的宪法精神融入和贯穿在课程中。
第一节通过讲述法与宪法的历史发展、本质特征的作对比,尤其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宪法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介绍和比较,因为“只有当我们记住我们的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历史演变,我们才能够知道它们是什么,才能够预知它们将变成什么”。第二节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介绍宪法作为母法的地位与我国的部门法作为子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违背的基本原则体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第三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讲述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仍然是紧紧围绕宪法这个中心展开的,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第四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法律作是上层建筑,是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现行宪法及五次修正是改革成果在法律上的直接体现,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第五节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权威,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正当程序四个环节,而这四个环节也是以宪法为保障的。树立法律权威首先树立宪法权威。第六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主要讲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精神的落实。
综上第六章的内容均是围绕宪法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各领域、各层次、各环节的全面落实和集中体现,因此教师在讲授第六章过程中应紧紧围绕宪法精神展开。
3.微观层面
这一层面涉及到宪法具体知识点的讲解,在教学实践中将宪法的内容总结成几对辩证统一的基本概念:
(1)宪法的“地位与权威”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处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位阶最高,效力最高。宪法对国家各方面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规定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行使的规则。宪法所处的根本法地位,在几个方面中能得到充分体现,即: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以及宪法的内容,同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因此宪法的地位和权威具有一致性。
(2)宪法的“根本与基本”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第一章总纲中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五项基本制度,明确“根本”与“基本”的区别就是“不变”与“可变”,改革开放40年的成果就是在坚持“不变”的基础上,充分地对“变”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并取得成功的过程。
(3)宪法的“母与子”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现行有效法律已有260多部,是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 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宪法是母法,其他法是子法,子法无一不是由宪法产生出来的。比如宪法46条规定有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分别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基本法,同时国务院颁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授予条例》等相应的行政法规。因此在宪法中每一条文规范就是一部法律的源头。
(4)宪法的“权利与权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上,还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上,通过对私权利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调整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5)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习近平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实施也是空谈,要实现全面依宪治国就必须人人要履行好宪法的使命,确保宪法的实施。除此之外完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的实施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宪法第 62 条和宪法第 67 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了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化,规定了违宪审查提出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基本程序等,具有可操作性的违宪审查制度。
(6)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 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宪法第五次修正案中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但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西方宪政思潮的影响和困扰一直存在。因此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关系,从而揭示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制定出最适应中国发展的制度,从而提升党和人民的制度自信。同时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思潮对我国的侵害,将依宪治国思想落实到治国理政当中,为中国加速实现“中国梦”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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