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正围绕“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展开,为主要业务系统构建相应的标准化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由于各部门和各信息系统间数据描述方式和表达规范不同,致使各数据在不同部门和系统间无法实现互联互通[4]。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旨在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现阶段,各地市政府层面对政务数据归集和运用力度比较高的主要集中在公安部门、信息部门和审计部门等三个部门,其政务数据的归集和运用情况如下:
(一)公安部门的数据归集和运用情况
一是数据种类和质量较高,主要归集了与人和物相关数据、交通运营数据、信令数据、银行数据、快递数据、网络数据等;二是跨库数据结构清晰,其主要基于各类证件编号对跨库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同时利用全文搜索技术弥补了半结构化、非结构化和关系模糊的跨库数据的关系构建;三是数据应用方向集中,数据应用主要集中在国家安全、犯罪侦查和治安防控方面,未来的应用方向将向人、物、事数据特征进行“职业刻画”。
(二)信息部门的数据归集和运用情况
一是政务信息数据资源目录规划不合理,目前各地市政府主要根据中央、省级指导文件以权责清单为单位编制数据目录,实施的结果导致数据结构冗余,“僵尸”数据目录占据平台库的绝大多数;二是行政壁垒导致数据归集推进缓慢,主要体现在各政务部门出于权力本位不愿共享、缺乏法律约束和考核机制不愿共享、政府部门由于自身惰性和“路径依赖”不愿共享等;三是缺乏数据需求影响数据归集质量,政务数据归集工作依赖各政务部门主动规划数据目录和数据推送,导致归集的数据结构不合理、实际归集的数据质量不高。
(三)审计部门的数据归集和运用情况
一是各地市审计部门普遍缺乏数据战略意识,仅根据审计事项需求开展“游击战”式的数据提取,且根据预设数据标准提取的数据信息项覆盖不全;二是数据归集管理缺漏,各地市归集的政务数据局限于财政领域,且未设立专业的数据分析科室,导致“游击战”式获取的数据未得到统一归集和二次运用;三是数据应用逐步推行,从上到下审计机关已经意识到大数据的重要性,数据应用在多板块逐步推行,但步子慢、应用层次低。
(四)审计监督职能决定审计数据标准
以上三个政务部门中,公安部门基于犯罪侦查和治安防控职能,影响其更注重对“人”这个主体的“数据刻画”,以及对历史案事件的历史重现和对未来治安事件的推演;信息部门归集数据主要基于各政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群众普遍关注“人、事、物”最终(结果)形态的数据呈现,侧重服务于政务管理;而审计部门出于监督部门需要,除了利用“人、物、事”最终形态的数据呈现,来判别资金绩效和决策建议,还需要利用“人、事、物”演变过程数据,来判断事件决策、审批和发生过程的合法性和效率性。由此可见,审计数据运用差异和审计监督的独特需要,决定了审计对数据需求有别于其他政务部门,审计需要构建适合审计监督职能需求的数据标准。
目前,审计署的金审工程(三期)的建设目标,其中数据资源库的建设任务主要是依据审计自身业务的特点,依托标准制定中的数据规划标准,对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财务、业务数据以及审计成果类数据进行分析、转换等操作,最终形成符合规划标准要求的、审计人员能够快速理解并开展分析的规范数据,如审计署对金融领域数据构建2.0版的73张银行业务标准表;珠海审计部门根据当地政务部门信息系统的结构,清理并转换了财政业务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商事登记数据、OA公文类系统等业务板块业务数据标准。但审计设计的政务信息系统多,需要开展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的审计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