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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经和企业部门建立监察室
 
更新日期:2019-08-06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浏览次数:22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三反运动期间,为了与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不良行为做斗争,迎接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国家经济建设,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财经机关和国营企业部门设立监察

 
“三反”运动期间,为了与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不良行为做斗争,迎接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国家经济建设,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财经机关和国营企业部门设立监察室,并为此发出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的命令。从而初步搭建起在财经机关和财经企业部门单独设立监察室,对财经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的任务。
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工作开展的深入,逐渐发现个别地方的监察工作很有特色,值得在财经企业部门甚至其他与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部门推广,这就是哈尔滨铁路稽核(监察)工作经验。1953年10月7日,时任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刘景范向毛泽东并中共中央报告了《关于推广哈尔滨铁路稽核(监察)工作经验》的报告。报告主旨认为:哈尔滨铁路稽核局开展监察工作的经验,值得在财政、贸易、工矿、交通等企业部门中逐步推广。首先应该在铁道部全面推行,“同时进一步研究并积极准备在某些重要的财、工、商业部门(如财政、粮食、商业、贸易、重工业、燃料工业、机械工业部门等)逐步推进,以便逐步能够普遍地实行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监察工作在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任务中应有的作用。使人民监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成为党监督企业工作的有力助手。”总体而言,这种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事先监察和事后监察并重,不仅能揭露和发现问题,而且能提出意见建议,弥补不足。二是该稽核局由中央铁道部垂直管理,不受地方铁路局管理和约束,因此能够独立、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工作人员能够解除各种顾虑、摆脱约束,免受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的影响。
刘景范的报告上报中央后,刘少奇和周恩来分别作出了批语(刘景范报告是报“毛主席并中央”的,但《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毛泽东年谱》中均未见毛的批语),并于1953年12月1日以《中央关于推广哈尔滨铁路稽核局工作经验报告的指示》的形式,发向中央监委党组及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并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中共中央的《指示》首先肯定了哈尔滨铁路稽核经验,而且提出同意对这一制度首先在铁道部门全面推广,取得经验后,在财经企业部门逐步推行。《指示》指出,“现在各财经企业机关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很严重,各级党委及各部党组务必抓紧这些机关的财务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以便节约大批资金,巩固国家的预算和保障国家的建设。”
在得到中央批示后,1954年5月8日,政务院人民监委发出了《推广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监察工作经验的通知》,主要把该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1954年6月24日,政务院第219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在铁道部建立人民监察局和加强监察工作的决定》,指出,为了把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监察工作经验在全国铁道系统普遍推行,决定在铁道部成立人民监察局,以加强监察工作。该局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双重领导,并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为主。这样,就以政务院文件的形式,既推广了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监察工作经验,又在铁道部实行了内设的监察局受双重领导以政务院为主的领导体制格局,应该说,这在人民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是一次重大改革和创新。这样的体制机制,将使国家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便于在国家机关内部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1955年4月上中旬,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使大家意识到加强国家纪律、保证国家经济建设顺利实现的重要性。会议肯定了一年来推行中长铁路(即哈尔滨铁路稽核局——笔者注)监察工作经验,为明确划分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内部监察机关的职责,改变过去在领导关系上层层皆受双重领导甚至多重领导的情况,“拟在国务院所属部门选择一两个基础较好的国家监察机关,由监察部试行垂直领导;其余多少设在各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仍由监察部和各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多数的改为各部门的内部监察或检查机关,监察部只与其保持联系或予以监察业务上的指导。”
1955年6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积极发挥国家监察工作在反浪费斗争中的作用》,指出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决定划分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内部监察机关的职责,将编制由监察部统一掌握,“这个重大的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监察机关,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国家监察机关的作用。”
1955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的指示》,提出,在加强党的监察工作的同时,加强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是很必要的。中央同意将国家监察机关与各部门的内部监察或检查的组织分开。在主要的财经部门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其形式是在部设监察局,并对部下属单位设派遣机构。监察部和省市监察厅局对不设国家监察机关的部门,必要时应直接进行检查,并与各种内部的和专业的监察或检查组织密切联系,配合工作。可见,中共中央为强化政府机关各部门的监察工作,对于首先在财经机关内部设立监察局是认可的,这对于防范财经部门出现经济方面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该《指示》密切相关的,是1955年10月10日,国务院对于中央和地方财经部门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设置进行了调整。重点是在国务院所属的重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建筑工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林业部、粮食部、财政部等十三个部门设立国家监察局。上述各部监察局,除铁道、财政国家监察局职务,受各该部和监察部双重领导,铁道、财政国家监察局受监察部直接领导,铁道部、财政部在工作上给予指导。至此,在国务院的个别部机关中,监察部实现了对该部监察工作的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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