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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
 
更新日期:2019-08-06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浏览次数:23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务院监委)于1949年10月成立后,很快就开展了各项工作,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务院监委)于1949年10月成立后,很快就开展了各项工作,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推动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实现群众的民主监督,政务院监委发布决定,聘请监察通讯员。范围是在中央直属各机关、各国营企业部门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工、青、妇)内。主要的工作是经常了解公务人员违反政策、法令,贪污浪费等损坏国家人民利益以及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等情况,并向人民监察委员会报告。自此,开始了聘任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
在该制度试行了2个多月后,政务院监委把该项制度明确了下来。1950年10月28日,政务院监委第七次委员会议通过《聘请监察通讯员试行办法(草案)》,决定在中央各机关及其直属机关与企业部门设置监察通讯员,以本单位为单位。监察通讯员的主要工作,是对本单位及其公务人员,遇有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做法,和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了解情况、搜集资料,经其所属机关部门首长阅后,向政务院监委通讯报告。政务院监委从设立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初衷,到具体办法的实施,是一个只有大约不到3个月的时间,动作非常迅速,这对于以后强化群众监督、发动人民群众监督本单位失职违规、贪污浪费等行为以及不良作风,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反”“五反”运动期间,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民主监督作用,防止机关中的“三害”和工商界中的“五毒”继续发生,推广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组织,以此更加密切地联系广大群众,发挥群众性的监督作用。1952年8月,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8月25日,《人民日报》予以刊登。
该《指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必要对《指示》相关内容进行引述和分析。主要规定有:第一,普遍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规定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包括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部门中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大中小城市和县的监察机构还可以在所属的城镇及乡村有重点的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人民监察通讯员的范围比以前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扩大,不像以前主要限于中央机关层面,而是扩展到了县市甚至城镇、乡村这一层面,人民监督的网越来越密。《指示》提出,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任务是,调查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消极怠工等一切违法乱纪,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等情况;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本部门首长报告并协助处理。
大约1年后,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政务院发布了《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们监察通讯员通则》,该《通则》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84次政务会通过,《人民日报》1953年8月予以刊登。《通则》共有14条,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在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也在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可以说,这一条又在1952年《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设置人们监察通讯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明确到除军队、党的机关外的所有机关和部门中了。第六条规定,人们监察通讯员对于所发现的问题,经报所在机关、部门首长而本机关、本部门无权处理或者处理不当者,应报请上级人民监察机构处理。可以说,这一条给了人民监察通讯员比较大的权力,就是“应报请上级”机构处理,这是一个必须项,即如果出现了本机关本部门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必须向上级人民监察机构提出,避免人民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无处采纳、无法处理。
对于人民监察工作、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中共中央是认可和肯定的。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后,1954年4月,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总结去年的工作,明确下一年的工作任务。会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刘景范作了报告,指出一年来监察机关受理了比一九五二年增加约一倍以上的人民来信和来访,进一步密切了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会议期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长习仲勋到会并作了重要指示。对于这次会议,《人民日报》专门发出社论《进一步加强人民监察工作》。社论指出,要认真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的工作,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的活动,积极支持他们对各种缺点和错误的揭发和控告,“使一些没有被领导机关和监察机关发现的问题,能在群众的监督之下被及时暴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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