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FTA以附加协定《北美劳工合作协定》(The North American on Labor Cooperation,以下简称NAALC)的形式纳入了劳工保护方面的规定,此后美国在后续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纳入了相关规范。《美国—约旦FTA》是美国首个在正文中规定劳工条款的FTA,以后其他FTA都以专章形式对劳工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劳工条款定义和范围目前各执一词,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协定劳工条款的广义定义为:“(i)涉及劳动关系(如提及国际劳工标准)或最低工作条件以及就业条款(例如,职业安全与卫生、最低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任何标准;(ii)旨在确保遵守由国家法律或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标准的任何机制;及(iii)旨在开展合作活动、对话和/或监测劳工问题的任何框架(例如,发展合作、旨在促进各方开展协商的现有机构或定期对话”,美式FTA中的劳工条款都涵盖了这些内容,限于篇幅,以下将着重就实体内容、保护水平和执行机制这三个较为重要的方面讨论美式FTA劳工条款的发展。
美式FTA都是美国行政部门根据TPA程序签订的,协定的谈判目标都必须符合国会预先设定的目标,因此在同一TPA授权时间内完成的FTA,其规范的目标是类似的,美国国会研究局等研究机构据此将美国FTA既有劳工条款分为四代模式,第一代为NAFTA模式,第二代为《美国—约旦FTA》模式(简称约旦模式),第三代为七国模式,涵盖美国根据《2002年两党贸易促进授权法》(简称2002年TPA)与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摩洛哥、巴林、阿曼、多明尼加等中美洲六国签订的FTA,第四代为五月十日协议模式,包括了美国根据《2007年两党贸易政策协定》(又被成为《五月十日协定》,简称2007年TPA)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签订的FTA。2015年TPA由《2015年两党国会贸易优先及问责法》(Bipartisan Congressional Trade Priorities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5)授予总统,并且在2018年6月30日经国会批准又延长至2021年7月1日。在劳工方面2015年TPA的谈判目标和2007年TPA基本一致,并且被沿用至2018年TPA,因此TPP和USMCA这两个根据2015年和2018年TPA授权达成的新一代美式FTA劳工条款可以说是建立在五月十日协议模式上。USMCA的劳工标准被美国贸易代表(USTR)称为美国任何贸易协定中最严格的规定。本文将从前述三个方面,结合四代劳工条款的发展介绍美式FTA劳工条款的内容和变化,以重点分析USMCA劳工条款为切入点,反映美式FTA劳工条款的最新实践和发展趋势。
(一)保护的实体劳工权利
1、以4+1权利为特有保护内容
ILO确认8项基本公约中涉及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并将其纳入1998年公布的《工作中的基本权利和原则宣言》(以下简称《1998 年宣言》)。当NAALC谈判时,美国并不热衷于批准ILO的基本公约,仅批准了8个公约中的第105号公约,远不及墨西哥的6项和加拿大的4项。因此NAALC并没有引入ILO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而是要求成员方“确保其法律法规提供高劳工标准”,为高劳工标准列举了11项指导权利原则,涵盖范围远超ILO的4项核心标准。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与ILO关系改善,从约旦模式开始起并在七国模式引入了ILO的相关标准,规定“各缔约方重申其作为ILO成员义务及在《1998年宣言》下的承诺”,“各缔约方有权制定自己的国内劳工标准,并相应地通过或修改其劳动法律和法规,各方应努力确保其法律规定的劳工标准符合国际公认劳工标准,并应努力根据这些国际公认劳工标准改进其劳工标准”。这些FTA明确将“国际公认劳工标准”定义为ILO四项核心标准中的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禁止童工劳动三项,以及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可接受工作条件”,为成员方设定了统一的标准。从《美国—秘鲁FTA》开始,五月十日协议模式的FTA完全接受了《1998年宣言》的四项核心劳工权利,并保留了其特有的“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要求,最终形成了“4+1”的美式FTA劳工权利保护模式。
2、USMCA沿用传统保护内容,突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USMCA要求各缔约方重申其作为ILO成员义务及其在《1998年宣言》和200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 2008年6月10日国际劳工组织一致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这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问世以来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三个重要的原则和政策声明。它构筑在1944年费城宣言和1998年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基础上,182个成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表共同承诺通过体面劳动议程,加强国际劳工组织在推进这些目标方面的能力。该宣言将1999年以来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体面劳动概念制度化重点强调通过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以及各项有效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人人得到公正的结果。具体介绍参见http://www.un.org/zh/events/socialjusticeday/background.shtml。](以下简称《2008年宣言》)的承诺,在其领土内负有对劳工权利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劳工权利包括前述“4+1”权利。可见此次USMCA的劳工条款在保护劳工权利方面并没有变化,只是在宣誓性义务方面明确新增了《2008年宣言》。
USMCA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劳工权利保护扩展到了针对工人的暴力行为、移民劳工保护和性别歧视方面,突出了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它规定缔约方政府必须有效地处理针对工人的暴力、威胁和恐吓事件;确保移民劳工受到其劳工法的保护,无论其是否为缔约方国民;应支持促进工作场所妇女平等的目标,实施其认为适当的政策,保护工人不受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包括在怀孕、性骚扰、性取向、性别认同和照料责任方面的歧视,为生育或收养子女以及照顾家庭成员提供工作保护假,并防止工资歧视。这些都是之前五月十日协定模式和TPP所没有涉及的。
(二)保护义务
1、保护义务设定从“软”到“硬”,从“自愿”向“强制”转变
通常美式FTA劳工条款设定三重保护义务,第一是相符义务,缔约方国内劳工法要与国际公认劳工标准相符,第二个不降低不减损义务,各缔约方不得为了促进贸易而降低国内劳动法的保护水平,也不得为了各方之间的贸易,放弃或减损劳动法律法规,第三个为有效执行义务,禁止缔约方通过持续性作为或不作为,以影响贸易或投资方式未能有效执行劳工规范。前两个义务从约旦模式开始出现,但是一种软性的约束,使用了“努力确保”的用词,很大程度上依靠缔约方“自愿”实施,五月十日协议模式后使用“应采纳、维护和执行”的用语,不是缔约方要在法律上努力达到高标准,而是要求缔约方拥有这些标准,因此赋予其强制性。第三个义务也是从约旦模式开始设定,最初仅限于贸易领域,五月十日协议从贸易扩展到了投资,反映了贸易与投资日益紧密的关系,也显示了国际投资中的劳工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2、USMCA维持义务水平基本不变,重在澄清与解释
USMCA规定了四方面的保护义务。
(1)保持相符性义务
此次USMCA在相符性义务方面和五月十日协定模式保持一致,但没有解决一个长期以来的关注,即如何确定义务程度。相符性义务要求成员方的法律法规要与《1998年宣言》相符,但《1998年宣言》仅要求“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ILO 成员国这一事实出发,均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没有明确地提出具体的行为准则要求,因此在个案中很难判断缔约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其法律义务。
(2)保持不降低不减损义务
USMCA保留了这一传统义务,同时和TPP一样,针对实践中在出口加工区等特别贸易或关税区内降低劳动法律适用或存在例外的情况,还明确规定,如果该种做法弱化或降低了协定所保护的劳工权利,将被视为违反不减损规则。
(3)对有效执行义务进行澄清和解释
USMCA在这一方面的创新在于对未能有效执行劳工法的行为进行了澄清和解释。“持续的或反复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且是“影响贸易的方式”这些用语非常模糊,美国和危地马拉政府在一起劳工仲裁案中就“影响贸易的方式”这一用语发生了争议。美国借鉴GATT1994第3.4条中的“影响”一词,认为应做广义解释,而危地马拉则认为需要建立一个很高的门槛,要求明确表明争议行为对双方的贸易产生了影响。最后该案专家组认为美国未能证明危地马拉当局关于工人良好工作条件和结社谈判权的做法是“持续的或反复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且是“影响贸易的方式”。此案引起了美国国内各界的强烈反弹,要求未来的贸易协定应提供强有力的可执行的劳工条款。
USMCA对美式FTA中常用的这个保护水平用语进行了进一步的澄清说明,“持续或反复的作为或不作为”是“持续的”,如果作为或不作为的过程是一致的或持续的;并且是“反复的”,如果作为或不作为的过程是定期或反复发生的,事件的性质相关或相同,作为或不作为的过程不包括孤立的事件或案例。而如果涉及以下方面情况,则会被认为存在“以影响贸易或投资的方式未能执行”:(i)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供缔约方间贸易的个人或产业,或者在未履行义务的缔约方领土内投资的个人或产业;或(ii)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产业,该商品或服务在一方的领土内与另一方的商品或服务竞争。美国国内评论认为这样的澄清和解释将门槛设定得相当低,有助于申请方满足起诉要求,可能使将来更容易地激活相关条款。但有反对者认为,根据这样的解释,单一的孤立的侵犯劳工权利的行为,无论多么恶劣,都无法受到挑战,并且公共部门以及卫生、教育、零售、建筑等大多数非贸易部门的工人无法得到有意义的保护。但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3)明确禁止进口强制或强迫劳工产品
USMCA要求缔约方采取合理措施,禁止进口整个或部分包含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童工)成分的产品[ USMCA第23.6条。]。此项义务在五月十日协定模板中没有,是TPP开始出现的,但TPP只是采用“不鼓励”(discourage)这种软性的表示,缔约方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USMCA则加强了该义务,为缔约方设定了“禁止”的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