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鲜少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国际劳工纠纷问题
虽然美国历经长期辩论和努力后,才在FTA中加入了一套其认为富有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但真正利用这一机制启动劳工仲裁的案件却只有一起。美国劳工部贸易和劳工事务办公室(OTLA)负责监督缔约伙伴的FTA劳工条款执行情况,担任合作机制的联络点,以及受理申诉案件;USTR负责与缔约伙伴磋商,并在必要时提起争端解决,美国国务院则负责利用其海外机构通报、监督和改善缔约伙伴的劳工关系。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截止2018年9月,OTLA接到关于NAALC的20多份申诉,它接受了有关墨西哥的13起案件,此外,涉及在有劳工章节的其他美国FTA,OTLA已经发布了七项涉及六个国家的审查报告,只针对危地马拉争端向USTR要求提起争端解决,这也是唯一通过争端解决的案例
(二)利用政治压力迫使缔约伙伴修改立法,提高保护标准
基于前述原因,美国更倾向于在协定谈判和生效阶段,借助政治压力,迫使缔约伙伴进行制度改革,提高对劳工的保护标准。越南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高水平的劳工标准在TPP正式谈判启动伊始就被列为谈判议程之一。越南于2010年11月正式加入TPP谈判,越南的劳工问题一直是美国关注的一个核心,为解决美国的关注,达成协议,越南于2012年修改了《越南劳动法》(Vietnam labor code)和越南工会法(trade union law)两部劳工规范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在劳动法中首次承认劳工有集会结社、集体协商、罢工权利,并直接规定或授权以施行细则另订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工作环境之卫生与安全相关事项;订有禁止强迫劳动、童工的相关规范。此后在美国众议院153名议员和工会组织压力下,美国和越南达成了一份有约束力的附加协议,对越南的合规举措作出了详细的安排,其中大部分额外的法治改革必须在TPP批准之前生效。如果不是美国退出TPP,越南将必须履行这些高标准的劳工保护要求。因此以巨大市场开放为利益考量,以国内政治为胁迫,成为美国在FTA谈判和批准阶段迫使缔约伙伴做出承诺和改变的有力武器。美国与秘鲁、哥伦比亚的FTA也体现了这一特点,此次USMCA也针对墨西哥设置了类似的附加协议。从这点上来说事先保障体系和预防机制的建立效果要好于事后争端解决的启动。
(三)协商解决和能力建设为主,为贸易伙伴提供执行援助
和其他类型的FTA一样,美式FTA劳工条款也规定了对话、能力建设和监督的内容,并且成为FTA批准生效后美国促进缔约伙伴履行条约义务主要采用的手段。美式FTA劳工条款往往要求缔约伙伴国内设立劳动监察员制度,监督本国劳工规范的执行情况。根据研究,在与美国签订FTA后,由于美国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援助,拉美国家劳动监察员的数量平均增加了约20%,检查的数量增加了60%,对于这些国家劳工环境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在发现问题后,美国更多地也是与当地政府进行对话、谈判和磋商,例如与危地马拉的争端解决中,美国政府曾多次与危地马拉进行磋商,暂停争端解决程序,提出具体的约束性承诺,由危地马拉政府自行解决劳工规范执行问题。虽然美式FTA劳工条款有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但在实际执行中,美国很少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与贸易制裁等经济后果联系起来,它也和其他国家一样,主要希望通过合作协商解决争端,争端解决更像是一个具有震慑作用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