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式FTA劳工标准对中国可能的影响路径分析
笔者认为,美式FTA劳工标准可能通过以下两个路径对中国产生影响。
1、双边及区域层面重构国际经贸新规则,迫使中国被动接受
美国贸易政策和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二战后国际贸易规则的走向。尽管美国退出TPP,暂缓重返亚洲的步伐,但其重构国际经贸规则的脚步并没有停顿,USMCA是一个开始。美国还完成与韩国的FTA重谈,与日本、欧盟FTA的听证会程序也正在进行中。这些经济体的GDP总和占到全球GDP总量的50%以上,美国通过双边及区域的方法,在这些最主要的经济力量之间构建国际经贸新规则,巩固以美国范式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根据USMCA的毒丸条款和美日欧三方2018年的三次联合声明,美国等将在“公平对等贸易体制”旗号下,刻意突出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体的区别,为非市场经济体量身定做出一套特殊的规则,劳工问题也会成为其重点规制对象。而且,和此次USMCA将劳工和原产地规则结合一样,以后针对非市场经济体的劳工问题还可能在劳工专章之外,借助FTA投资、原产地、政府采购、汇率操纵等相关章节的规定来解决劳工关注问题。如果这些主要发达国家达成一致,形成新规则并向其他国家辐射,那将使中国处于被动接受的不利地位。
2、用单边措施使中国在WTO项下的利益归零
2018年11月8日有消息称美国USTR可能会针对中国的劳工保护问题提起301调查。美国在1988年将劳工问题列入其301调查的范围内,不合理不正当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中包括一项,构成持续的行为模式,包括拒绝给予工人结社权利、拒绝工人组织和集团谈判的权利,允许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未能规定雇佣儿童的最低年龄,或未能规定工人的最低工资、劳动时间、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标准。这些标准和前述美国FTA劳工标准的保护内容是一致的,由此而言,美国推行的劳工条款既有国际协定的相关规定,又可以通过美国国内法规的形式在单边层面执行,本质上是实现了相关国际规则与单边措施的相互依托。
美国历史上没有发起过劳工相关的301调查,唯有在2004和2006,美国AFL-CIO两次提出过申请,都未得到USTR的支持。根据美国国内法的规定,劳工事项的301调查可适用任意性报复措施,因此如果美国真的发起301调查并采取措施的话,将很有可能使中国回到入世前状态,面临被征收高额关税、丧失市场准入等壁垒,在美国日益脱离多边、回归单边的情况下,这种国内单边措施可以成为很好的威胁和震慑手段。
(二)中国政策选择
1、适度接受,主动对接,确立符合自身角色转变的劳工规则标准
由于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强硬立场和积极推进,FTA中的劳工条款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根据ILO的统计,纳入劳工条款的FTA在1995年只有4个,2005年发展为21个,2011年为47个,2013年为58个,到2016年全球267个FTA中有77个FTA有劳工条款。在此情况下,如我国一味回避,将处于被动地位。事实上,我国在劳动保障领域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体制,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备了接受劳工条款的基础。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者保护水平也日益改善,中国也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用降低劳工保护获得优势的竞争。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一个较为统一的基本劳工保护标准也有利于中国企业在海外的长期发展。这些现实情况的变化需要我们重新思考贸易劳工关系,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主动对接,适度接受,确立符合自身发展阶段需求的劳工标准。
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要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自贸区是中国主动对接国际新规则的一个很好平台。中国已经在与智利、新西兰、秘鲁、瑞士和冰岛签订的FTA中纳入了劳工条款,可在此基础上将贸易与劳工“软”挂钩。在章节设置上,从与环境等问题合并处理的可持续发展章节向劳工专章转变。在保护内容上,从原则宣示、务实合作、能力建设、公众参与等非实质性义务向具体劳工标准扩展,但要将中国已批准和尚未批准的国际核心劳工条约义务相区分,将最低工资、工作时长、同工同酬等经济属性较强的义务和集体谈判、结社自由等政治属性较强的义务区分,对政治属性较强义务谨慎接受,设定阶段性义务或例外规定。在争端解决安排方面,以政府间协商解决为主向适度接受限定范围内的仲裁发展。
2、切实执行国内劳工保护
无论是美式FTA的实践来看,还是从中国的劳工保护发展历程来看,切实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才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在国内立法方面补足短板外,缩小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人权保护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差距、出台《劳动基准法》等,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在严格执法方面狠下功夫。我国在劳动监察、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还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切实履行在劳工条款方面的承诺。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政府严格执法和劳资协约自治相结合,打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企业创造一个稳定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