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刺激农地金融需求
一是推进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多元化。土地流转前,农地金融的需求主体主要为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需求主体较为单一。土地流转后,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户可将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流转,闲置的宅基地可与耕地合并,扩大的农地面积使得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也开始向养殖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乡镇企业等多种现代农业生产需求主体转化,推动需求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二是扩大农地金融需求规模。土地流转前,银行在信息不流通的情况下无法对农户自身的还贷能力做出判断只能从其拥有土地的数量出发以评估具体农户的还贷能力。小规模农户拥有较少的土地,在没有优良抵押品的情况下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且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减少坏贷,常倾向于农业合作组织等具有较强还贷能力的农业机构。土地流转后,小规模农户手中闲置的土地成为优良的抵押品,即使农户拥有为数不多的土地,银行在评估还贷能力及放贷风险时也会对所抵押的土地价值进行考虑,从而增加小规模农户的贷款率。 同时,由于土地由原来的个人承包经营向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中,推动土地集群化管理,农村生产要素投入规模化、产业化、机械化等,使得种植大户的融资需求增大,贷款金额也由原来的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
三是促进农地金融需求用途多样化。土地流转前,农地金融需求用途较为单一,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土地流转后,随着流转土地规模的扩大,传统农业生产显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农村经济作物、农产品市场的快速发展,逐步让传统农业生产向综合发展过渡,由从前的种子、化肥、果苗等传统生产需求逐步向加工、储存、流通、服务等方面综合发展,推动形成农产品供应链,资金用途呈现多样化趋势。
四是加强农地金融风险控制。土地流转前,农村金融以小额信贷为主,在信息不流通的情况下,银行无法评估具体农户的还贷能力,造成风险评估障碍,且农业生产具有不确定性,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等影响较大,同时存在银行现行贷款期限与农户贷款期限脱节与多样化的农作物生长周期不匹配等问题,造成部分农户无法及时偿还贷款,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坏贷的风险。土地流转后,土地成为优良的、具有较大价值的抵押品,银行可根据农户所抵押土地的面积、位置、所产农产品等具体信息对土地价值做出评估,并以此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数目,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放贷前的风险控制,减少坏贷。
五是增加农地金融服务内容。土地流转前,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可分离,农村金融服务以传统的小额信贷为主,服务模式较为单一。“三权分置”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其可流转、可抵押,在小额信贷等传统金融模式的基础上催生出许多现代化的金融模式,如土地银行、土地资产证券化、土地融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多元化的农地金融模式。
(二)加大农地金融供给
一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供给数量。土地流转前,城市的金融机构认为农村地区发展价值较低,不愿将分支机构设立在农村地区,导致农村地区形成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独大”的局面,而农业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类型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务内容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地金融的发展。“三权分置”后,闲置宅基地资源被盘活,大量的闲置土地成为良好的抵押品,农村地区的发展潜力被提升,城市金融机构将会增加农村地区的业务数量或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以推动农地金融的发展。
二是扩大农地金融的供给规模。土地流转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导致供给规模较小,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提供的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地金融发展的需要,农村地区金融呈现出多需求、少供给的不平衡局势。土地流转后,城市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地区金融市场,为农村地区带去大量的资金和金融业务,扩大农村地区金融的供给规模,调节农村地区供给和需求的失衡关系。
三是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土地流转前,农地金融发展缓慢且资金匮乏,银行以利率诱导农户将手中的资金存放于银行以得到利息,而银行在获取存款后将其中的大部分投资于城市建设,使得本就处于资金供给不足状态的农村地区资金逆流入城市,形成农村资金流转的恶性循环和农地金融的发展滞后。土地流转后,宅基地的可流转,使得很多有能力、有想法的农户以抵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促进农村地区资金回流,改善农村地区资金供求不均的问题,助力农地金融良性发展。
四是业务供给多元化。土地流转前,农村金融受到环境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开展较为高级的农地金融业务,导致农村金融业务以基础的小额信贷为主,同时小额信贷的发展也因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评估农户的还贷能力且农户没有优良的抵押品而停滞不前。土地流转后,农地金融发展所处的环境发生改变,传统的小额信贷将不能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在持续发展小额信贷的基础上提出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形成以小额信贷为主,多种新型农地金融模式并行的新式供给结构,推动业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
五是增加信用环境供给。土地流转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常因未合理评估申请人的还贷能力低估或高估风险,甚至存在农户为获取贷款而提供虚假信息,这些不利因素都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运转产生巨大的不确定性,增加坏贷风险,最终导致银行亏损。土地流转后,建立了银行与农户间新的信用环境,由于农户在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如抵押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由政府发放的土地确权凭证,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具体信息时,可以通过查询确权凭证的真伪确定抵押物的真实价值以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好地评估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坏贷。
(三)提升农地金融政策效用
“三权分置”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实现政府惠农资金的集群投融资效应,配合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规模效应。土地流转前,农村地区宅基地实行“二权分离”的政策制度,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未分离,不能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农户,出现宅基地闲置的情况,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同时因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的分散化导致政府惠农资金的分散化投入,达不到预期的资金投入效果,农地金融发展依旧缓慢。“三权分置”后,农村宅基地资源被盘活,闲置的宅基地可流转、合并,土地由原来的个人承包变为规模化和集群化的生产经营,中长期资金需求增多且相对集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小额信贷的扶贫模式,对不同类型的农户发放低利率的小额贷款以帮助农业生产,实现投入资金的规模化投入,助力农地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