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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四年以前的均甲改革
 
更新日期:2019-08-09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浏览次数:27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据现有资料所知,嘉善的经济改革始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仿自海盐县:承下问及示号票,良工苦心,利赖匪尠。但小民之望均甲殷于望岁,有不容不为加

 
据现有资料所知,嘉善的经济改革始于万历二十九年(1601),仿自海盐县:
承下问及示号票,良工苦心,利赖匪尠。但小民之望均甲殷于望岁,有不容不为加意者,缘贫富悬殊,丁产迥别,而编役丁了无差等,富者藉羡而日赢,贫者忸积而日缩。势且到骨,不可复派。海盐自蔡令行此例,垂二十年上下帖然。吾邑往岁亦尝议均,而以免数太拘,士夫不免有言。今第仿盐官例而行,当必有欣然响应者。半月之劳,十年之利,惟台下留意焉。
改革迅速得到了生员的响应:“敝邑谢侯新刃发硎,动中窾解,而编里石画特出心裁,诚百年所希遘,可为万世法程者。生等佥谋勒石,而诹诸生、偕父老以闻于上。”公启中的诸生“郭某”、“戈某”、“顾某”和海盐县陈允武、李绹、沈爱泾三人一样,属地方中小土地所有者。滨岛敦俊认为他们是粮长级别中小地主,并持论:“均田均役是先由包括生员在内的不持特权的中小地主阶层来推进的。……这些中小地主由于乡绅免役田土的增加,结果过重的徭役负担都集中于该阶层,这一点在生员阶层中是一种普遍现象。纠正里甲间的不均衡,要求限制优免,乃是他们自身阶层厉害的根本所在。”然而改革得以进行,单靠生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嘉善学谕为防止民乱,极力约束生员,便导致政府与生员间矛盾激化。在此情形下,浙江右布政使范涞通过处分学谕才使改革得以进行。生员亦同样付出了代价,以顾某为代表的诸生被剥夺了生员资格。范涞,号晞阳。早在江西驿传副使任上,范涞便参劾淮阳御史龚云致“枉道回家,骚择驿递”,表达其对乡绅滥用特权的不满“士绅得夫得马,非是国恩,又复折干,此何说也?徒知为家庭、饱奴仆,不复为朝廷体赤子”。
支大伦生于嘉善,留心乡梓,希望乡绅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样持此想法的,还有乡居官僚的突出代表丁宾。他们是官绅的双重代表,双重身份使他们在县政互动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遥控”地方权力的运作。这里以丁宾为例来考察乡绅的态度。丁宾在与谢应祥信中也提到“均田均役”:“均甲、均役种种善政,通邑沾被,洪慈固足垂为世法矣。”证明万历二十九年的改革得以顺利施行。嘉兴府的徭役问题主要体现在白粮北运、南粮、漕兑三个方面。江南实行一条鞭法后,南北运里甲人役的编佥,解运役目的分配,以及徭役人员的规范等问题还在不断地探索和整顿。万历三十五年,时任光禄寺丞的徐必达上疏题请解决北运白粮问题:“合将浙江监兑公费,酌量定数于凡有漕粮县分,通融均派于条鞭内起征,其原额水脚尽给解户。”丁宾表示支持,并为未能落实感到惋惜:“顷白粮民运一事,赖嘉疏条陈甚悉,业已奉旨允行各地方。乃近闻县官扣除如故,痛乎!习俗之移人也。”在南粮徭役上,他同样主张减轻中下层土地所有者的负担:“运头南北糙白京粮、一二三仓饷米,极为烦苦”,应行存厫法,成为地方存留粮米以减轻粮长的负担。在北运解头和粮长运粮时的押单皂隶上,由百姓直接参与,以减少中间环节杂费和胥吏科索。以田粮为基准通融合并徭役,地丁合一,一概征银,这是一条鞭法主要精神的延续,也是摊丁入亩的先声。从丁宾的态度可推测,谢应详的均甲应与海盐类似:“佥审里长,以田多者为役头,田少者为甲首,先期刊发议单,令该里区甲人户公议,照田认役,独充、朋充、串充,明注单内,临审的确,即准佥充。”但在人役的编佥上,他却坚持里甲旧制:
敝省俱以十排年轮当粮长,粮长即是里长,即是办粮。故粮长之外,不必另差里长,不必另差办粮。所谓十年而一差,一当而九空,盖祖宗安养生民之美意。若革除里长,革除办粮,而又于通县田粮内科派夫银以补益之,则不通之论也。
丁宾支持照田派役,但里甲排年的制度则不能变,只是由均户之里变为均田之里。畸轻畸重的役困问题可以采取轻重贴役的方式,“细核一邑现在役色,谁最重,谁最轻,谁次重,谁次轻,役诸轻者贴诸重者” 。百姓按地亩排年甲首,将他们固着在土地上,政府再通过严令打击诡寄等现象,这与支大伦希望“贴役太浮,粮额愈重,尤望少裁”以减轻绅民负担目的一致。按照丁宾的说法,是使“贫富不混,劳逸适均”。
在乡绅看来,改革的贯彻需依赖政府的强令。如万历三十九徐仪世改革:“万历辛亥,值大造,宜兴徐侯初莅任,治甚严明。绅袍田不满免额者,皆不敢受寄。闻其时,除优免外,官图充里长者,仅百名矣,盖民四而官一。”而对官民图以及优免额却不重视,甚至认为均甲也是“非法”之举,如魏大中认为:“盖井田之盛已难再覩,而此法实近古限民名田之意。如云一人充数里之非法,则夫数人攒一里者之亦非法也,此皆所以通其法之穷,而不令偏累者也。若富民止充一里,而田且渐增,则贫民田且渐减,而仍充一里。富者虞其日削,贫者不虞其立尽乎?”因此重申十年里甲排年势在必行,“独十年共事,乐附亲知。里甲催征,艰于窎远,则人地便宜,听民自择,而稍从中量赢缩断决之。……夫民之所以苦于充里者,以役未均也,若就概县之役,而均调剂之,使皆有利而无害,则充里适以趋利”。
万历二十九年到崇祯四年(1631)之间的改革具有突破性,但并不深入。首先,从谢应祥开始,照田均里役原则在官绅中基本达成共识。田多者役重,田少者役轻,对于改善中下层百姓的徭役负担确实是有利的。然受寄、花分等现象无法规避,改革也就渐趋松弛。正如陈龙正所言,从万历三十九年到崇祯四年,二十年过去了:“今册渐及七百名,是民二而官一,此皆明许受寄之浸淫也。官图之中,客宦居三之一,盖邑绅所不肯寄,则奸富之民,又诡托客宦名下,以故民图益少。”官图的免额一直无法确定,均役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从魏大中的态度可以看出,乡绅们大都认为“均田均役”与限制兼并性质略同,说明他们的本意只是在限制不法现象。按田粮均平里甲算是十段法的变种,也只是继承旧法,并非真正的均田均役。从陈龙正的改革条议亦可看出,到崇祯四年,他还在为官民图均派徭役奔走,“官图民图均派承役,此不肖夙心。继格于众,乃更议悉承空役,今已备刻成书。此之足据,踰于继议矣”。说明百姓并不满足于现阶段的改革,乡绅也认为还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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