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嗣后不能中附随义务的遗漏
 
更新日期:2019-08-09   来源:河北法学   浏览次数:26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无过错不能与过错不能区别于既有不能,嗣后不能无法适用给付不能不成债。若能够适用该规则,则债的存续将任由债务人决定,违反主观权利学说下受制

 
1、无过错不能与过错不能
区别于既有不能,嗣后不能无法适用“给付不能不成债”。若能够适用该规则,则债的存续将任由债务人决定,违反主观权利学说下受制于债权人的支配关系。蒙森以债务人过错为标准,将其细分为无过错与过错不能。该分类前提是过错。他认为,债务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求债务人不得故意阻碍实现给付,且要求其尽到注意(Vorsicht)及谨慎(Sorgfalt),以避免给付因其意志外的因素受到阻碍或变为不能。故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而与过失对应的注意强度则取决于每个交易的具体性质。就大多数债,债务人须达到善良家父的审慎(diligens pater familias)。未满足者即过错。可见,就履约阶段,实际上构建起了普遍的过失责任。该观点虽与凯勒类似,但并未得出给付外的其他行为义务,因契约中的过错无法改变债的内容。
无过错不能的概念是依据“无人须承担风险”的规则创设,又称风险不能(casuelle Unmöglichkeit)。[ 罗马法上的风险有两个特点:一、范围限于主观意志外的自然事件,如不可抗力;二、风险一旦发生,无须顾及债务人过错因素。 蒙森认为,该理论仅顾及导致给付不能有关事件的自然属性,未触及债务人是否应当负责的判断。故他将风险从客观概念改造为主观概念,即非因债务人过错导致嗣后不能的一切事件。Vgl. Mommsen (Fn.50), S.232.]孟森比照既有客观不能,赋予它免除债务人给付义务的效果。[ Ibid. 但区别在于:前者引发契约无效,给付义务与其说得以免除,不如说随债消灭;而后者未影响契约效力,免除给付义务的依据又是什么?蒙森并未明确回答,但他引用了D.46.3.107中的片段,即在要试口约中,如标的物非因承诺人的过错灭失,债务也视为以自然方式清偿(resolvere)。可见,他将风险不能视为债务清偿的替代。换言之,本来存续的债因风险不能而转向消灭,当事人双方重新进入无债约束的状态。因不存在过错,该状态等同于既有客观不能,只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Vgl. D.46.3.107.]因其不牵涉附随义务问题,本文不做赘述。
与之相对的是过错不能,蒙森给出相反规则:若给付不能因债务人过错引起,则无法免除其给付义务。该规则须在萨维尼理论中把握:过错虽导致给付不能,但不能改变债之标的(即给付),改变的是其存在形式,即从实际给付转向金钱等价物(Geldäquivalent)的利益给付。后者所含内容应是债权人在债务人避免给付不能情形下本可获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由此,问题转换为履行利益究竟包含什么内容?该问题涉及蒙森对给付与利益关系的理解。
2、给付转化与附随义务之关系
就给付,蒙森承继了萨维尼学说。他认为:债务人权利仅限于债的履行。侵害该权利表现为不履行,及于全部或部分债之标的(即给付)或其特定情态(时间或地点)。若不履行归入真正不能,免除给付义务;就其余情形,则应视为债务人仍可给付;若给付义务未完成,则转化为利益赔偿。
就利益,按其与债标的之联系,分为两类:一类作为原始标的;另一类作为后续标的。前者通常基于法律规定,将行为人义务与特定行为(包括不作为)相连。若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须承担受害人在侵害未发生时的利益。由此,该利益充当侵权或准侵权之标的。而契约关系中,给付是原始标的。过错不能情形下,给付无法完成,但契约继续有效,故转化为后续标的(即利益)。两者关系为何?因给付是债的唯一内容,转化结果不应大于给付本身,故后续标的是原始标的全部或部分替代。所谓部分替代,针对部分不能,亦包括未满足给付具体情态的情形。[ 蒙森将债的原始标的细分为主给付(Hauptleistung)及从给付(Nebenleistung)。后者即萨维尼所称的给付情态(关于给付时间与给付地点的约定)。Vgl. Mommsen, Zur Lehre von Interesse, Braunschweig 1855, S.9.]在此理论下,利益范围始终无法超过原有给付。
蒙森将以上理解完全投射于对罗马法买卖契约的认识。他认为:买物之诉通常保护第二种利益,即卖方在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赔偿其等价利益;特殊情形下,则实现第一种利益:最常见的是欺诈之诉中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但并非该诉的本有属性。由此,消极利益与履行利益同给付的关系也得以明确:消极利益与契约给付无关,为侵权之债的原始标的,即对损害结果的赔偿;而履行利益则是契约给付转化后的后续标的,即给付利益的金钱替代。
故就嗣后不能,蒙森并未考虑附随义务:一、债的内容仍被理解为支配关系下债务人的行为义务,即给付;二、过错不能情形下,尽管原始标的转化为后续标的,但转化内容限于给付本身,排除了其他行为义务;三、过错并不产生契约义务,只充当给付形态的转化原因。故过错对应的侵害行为并不构成契约义务违反,而与损害直接构成侵权之债。以此推论:若债务人在契约履行时,因给付外的其他行为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失,只能归入侵权范畴。这在下文中可得验证。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嗣后不能中附随义务的遗漏

下一篇: 嗣后不能中附随义务的遗漏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