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十多年来,社区领域的学界们的研究对象涉及城市社区、城市核心区、城市封闭社区、农转居社区,边缘社区等多种社区,社区分类研究有着较为深入的发展,在对多样化的实践分析中总结出了多种富有成效的社区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是其治理模式由行政型社区向合作型社会和自治型社区的发展过程,这种发展方向也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调整在城市社区发展中的反映。基于政府与其他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与定位,中国社区治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主导型”,政府主导行政发展,如“上海模式”与“沈阳模式”;二是“政府领导,多方参与”型,在这类模式下,根据参与主体与运行机制的不同,又有“合作治理模式”“协同治理模式”“三社联动模式”等等。
“行政主导型模式”存在于我国单位制时期,这种治理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承担着对社区治理的无限责任和风险,社区治理的方式主要是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6]。随着社区建设的展开,单位制解体,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变,“行政主导型模式”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政府领导,多方参与”型模式的兴起并发展。根据前文的关键词时序图分析,参与式治理、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三社联动治理先后出现。
(1)参与式治理
郑杭生认为,社区治理面临着“居委会困境”和“共同体困境”,要突破这双重困境,必须创新社区管理体制,采用参与式治理的社区治理理念。参与式治理强调社区居民的参与,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赋权”与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方式,扩大社区居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学者对于参与式社区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区参与式治理的主体角色与参与式治理的问题和实现路径上。在参与式治理主体上,陈金英认为政府在参与式治理中是主导地位,社会、企业、公众是多元参与主体。而唐有财等人则在此基础上强调了社区骨干在治理中的作用。方卫华将参与式治理与“多中心治理”等治理方式做了比较,认为参与式治理的参与强调的是公民参与,公民和政府是参与式治理中的两元,而在其他治理模式下公民参与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在参与式治理的问题与实现路径上,当前的基层参与式治理突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少数人积极,多数人冷漠”的参与困境;二是“表达型赋权充分,决策型赋权不足”的赋权困境。有学者从主体合作的角度认为政府、社会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是实现城市社区参与式治理的治理机制[[[]张楠迪扬.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城市社区参与式治理机制研究——基于三个街道案例的比较分析;唐有财等人从社区参与的三个层面出发,认为社区认同、骨干动员、组织赋权应成为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实现路径;也有学者从参与式治理的内涵着手,认为公民赋权、民主协商、自主治理分别是参与式治理的前提、核心与基础,要从这三个角度推动参与式治理。
总之,参与式治理与其他治理相比,更多地强调了赋权与公民的参与,政府和公民作为治理过程中的两大主体,二者通过合作与协商,实现治理,这一过程中,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也会参与,但最终还是以实现公民的参与为目的。
(2)多中心治理模式
多中心治理是反对政府集权,要求实现管理主体、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允许多个中心治理公共事务。在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上,多中心治理的兴起与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紧密相连。服务型政府要求以社区组织为服务平台,政府、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多主体参与,形成公共服务的多中心治道。随着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社区中的应用,也有研究者将多中心治理的主体定义为城市基层自治体系中的行动者,提出了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层级自治模式”。张振等人认为,培育社区业主委员会,发挥政府行政力量、市场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的合力,是社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建构路径。多中心治理也被应用于不同类型的社区治理上,在边缘社区的治理上,有研究者提出应以"多中心"治理作为边缘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路径取向,并基于政府、党委、市场以及社会视角的分别探析,寻求边缘社区"多中心"治理体制的全面建构。也有研究者将多中心治理应用于村改居社区研究之中,界定了村改居社区的四个治理主体即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居住人群和社会组织,提出基层政府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总之,社区多中心治理本质上是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权力分散化、治理结构扁平化、治理方式协商民主化的过程,它体现了权力的多中心格局。
(3)协同治理模式
协同治理是相对于分散治理而言的,是指多元权利主体共同参与构成一个开放有序的整体协作系统,通过相互协调实现力量的整合与增值,从而达到维护社区共同利益、优化社区公共秩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目的,实现社区高效治理的活动。社会力量的强大和多种协同关系的建成是协同治理实现的重要条件。
在实现社区协同治理的模式和路径上,学者们强调了不同主体的角色作用,如推进社区从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转变,要以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交叉任职形成的党-居一体化组织作为社区治理体系的枢纽型组织 ;社会组织要成为协同治理的链接点,通过适度行政扶持、激发居民参与治理、疏通社区和社会资源壁垒,从而实现政府、社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路径模式。在协同治理的路径上,有学者回归传统的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强调政府、市场(物业企业)、社会(业主自治组织)三方力量的协调发展,要从政府职能的恰当定位、物业企业基础服务强化与转型发展并重、业主自治组织运行机制的重构与完善等方面实现社区治理三方力量的良性互动发展;也有学者从社区协同治理的要素出发,认为社区协同治理过程中存在着要自治性和制度性的缺失,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时,要突出协同治理的要素,如合作、参与、对话、自治、网络。
(4)三社联动模式
“三社联动”治理模式是为解决基层社区服务不足与居民对服务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持续上升、社区整合基层社会的能力日趋弱化、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明显不足社区治理问题而做出的创新之举。其创新在于形成了多方参与决策的权力支配新格局,通过联动各方主体的角色合理定位实现优势互补与职能行使,依靠社区构建起有效的互动网络。
学者们对于三社联动的研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三社研究”,二是“联动研究”。在三社研究上,学者们对于“三社”的内涵与外延做了归纳与总结,三社,即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这一点已无异议。但“社区”具有“作为社区居民和基层政府的‘双重代理人’的主体性特征,以及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合作互动的特定场域的平台性特征”,但就“三社联动”而言,显然仅强调“社区”的平台性是不够的,诸多学者则从行动者的角度去界定“社区”,如吴江等人认为社区即社区居委会,在三社联动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是三社联动的统筹者。也有学者认为将社区界定在社区居委会,边界不尽充分,社区的主体性至少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在地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志愿者及社区大众等力量。社会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学界有着较为统一的观点,摈弃单一狭隘的社会组织范畴,向更广泛的社区社会组织范畴的转变,社会组织应包括专业社会工作机构、非营利组织、社区内自发形成的居民自组织,在“三社联动”中社会组织发挥着“载体”功能。社工即拥有社会工作专业素养的专门性人才,实际操作者,是专业服务的提供者、资源的链接者、专业的指导者、组织的协调者和"联动"的倡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