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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信息披露规则
 
更新日期:2019-08-14   来源:当代法学   浏览次数:36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美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美国的破产重整程序中有以下几个事项[胡利玲.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的新举措美国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述要:一是申请运行破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美国的破产重整程序中有以下几个事项[胡利玲.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的新举措——美国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述要:一是申请运行破产重整程序应向法院提出。出资人在破产重整企业中并非申请主体。当案件宣告进入重整程序时,法院准许受理破产案件就会发出“救济令”;二是提议相关的重整计划;三是核准重整计划;四是破产企业开始施行重整计划;五是终了重整程序。有三种方式终止重整程序:一是被动终了的破产重整程序;二是主动终了的破产重整程序,法院是在重整目标已接近完成时宣告完结程序;三是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的转化。若是经管债务人或者托管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没能完成法律规定提交、表决的重整方案、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等事项,就会使得重整程序终将变成清算程序。
(二)美国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规则
美国的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要符合充分性的规定,信息充分在“破产法典”第1125条提交后的披露及请求中指在商酌债务人正当的历史特点、账簿记录的情形下拥有充分细节信息假设理想有关类型的债权人、权益的持有人根据所有信息对重整计划作出判决。除此之外,第1125条要求重组计划的表决程序,在法院披露债务人披露指示之前方可能运行。其第1126条是"接收重整计划"的内容,B款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信息充分披露的规定,就必须履行其第1125条A项有关债权人、权益持有人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可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
中国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是经法院确定的财务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及债务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是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经营管理者及董监高等;二是破产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三是例如银行、税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等,也应对其专业领域的信息披露义务负责。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应当披露任何可以对债权人的决策造成影响的信息。中国借鉴美国实践做法,具体内容可有三部分:一是破产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原因很重要,破产公司进行重整后可能实现的效果,或者不进行重整可能体现的结果;二是破产上市公司重整方案主要涉及公司已有资金情况及流入、流出的经营与资金的细节问题;三是影响破产上市公司重整方案能否成功的其他因素。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要求
在我国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把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定。由于在破产重整中很多主体被涉及到,程序非常复杂,所以在我国的破产法中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规定,在信息披露中出现混乱现象是因为没有一个精确的要求。也有可能破产公司经营受到影响是保密信息泄露的缘故,在此问题上,我国需要学习美国比较详尽、科学的信息披露程度问题规定。同时,提出不同的要求主要针对信息披露对象的不同,对法院的披露要彻底、详细。所以需要信息披露听证制度的引入。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我国应学习日本对违反《公司更生法》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详尽的罪名和刑罚,也可借鉴德国《支付不能法》,对上市公司有可能逃跑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先前拘押的方式。我国应建立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刑事责任进行完善除外。对于社会性质影响不利、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应当对相关者施行行业禁入令。利益相关者因披露义务人虚假披露信息及运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使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可向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进行追偿,甚至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利益相关者也有权获得。通过信息披露诚信档案的确立使有违背信息披露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据违法的紧要进程划分相应的等级,可在诚信档案“黑名单”上除名的是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方法、纠正错误、未造成很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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