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制。第一,要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含义。“歧视”是一个复杂而又模糊的概念,通常指相同的人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却被平等地对待。第二,明确用人单位在就业性别歧视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设立专门的女性就业歧视救济部门,通过发挥对就业市场的日常监管,处理女性就业歧视的投诉,以及对企业进行引导和帮助来保障女性在就业中所应受到的合法保护。
其次,完善社会育儿保障体系。第一,增加男性合理陪护假期。法律应当给予男性至少两周的陪护假期,以确保妇女在产前和产后都能得到来自丈夫的照顾和陪伴。所以有必要建立男性的产前和产后陪护假期,鼓励男子承担家庭责任。女性在生育之后需要来自丈夫的关怀,而孩子在出生后也需要父母更多的悉心照料。第二,整合社会力量。育儿责任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因此社会应当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完善社会育儿保障体系包括增加公共育儿设施和机构,提高育儿工作人员准入标准,加大社会育儿保障财政投入,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等措施。
最后,调整现存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女性在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可有两个渠道发放:一是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负担,生育保险补贴不足的部分由单位补发;二是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由单位负担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这种制度实际上是把社会责任转嫁给了企业承担,从侧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由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缺乏,使得女性在生育之后或者立即回到职场,或者不得不退出职场。因此,应当由国家全额承担女性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虽然人口红利的直接受益者时个人和家庭,但从长久来看,他最终将作用在社会及国家”。因此由国家和社会来分担女性生育成本有其合理之处,当企业不再为女性的生育成本买单时,企业由于对成本的控制而对女性进行就业歧视的理由便将不复存在。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事后救济措施
首先,加大女性劳动就业监察力度。劳动监察制度对于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劳动监察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劳动中的侵权行为,能够有效地减少对妇女在就业领域的侵权行为。第一,要明确劳动监察的范围,避免与劳动仲裁范围相重合。第二,立法上明确赋予劳动监察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便于减少其在实践中调查取证的阻力并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第三,强化劳动监察人员的招聘和录用标准,并且开展相关职业培训和考核机制,以提高我国劳动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保障是法律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对于维护女性就业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在劳动纠纷领域,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的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关于女性在就业中面临的歧视现象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此种情况下,女性面对就业歧视中的维权就显得颇为不易。因此我国应当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扩大,将有关女性就业受歧视的纠纷纳入法律的受案范围。
最后,建立专门反就业歧视机构。虽然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妇联投诉,然而,妇联并没有权力处理相关纠纷,很难改变用人单位的态度。而且,对于求职者而言,并不愿意把太多的精力与财力花在诉讼上面。为使法律能真正发挥作用,以保障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获得有效的救济,政府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以及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且,该机构具备亲民性和专业性等特征,使得人们在发生就业歧视时,更愿意选择到该机构进行申诉而不是到法院打官司,这有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妇女就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