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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赛事版权价值的提升办法及困境突破
 
更新日期:2019-08-22   来源:体育学刊   浏览次数:23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避免购销脱节现象的发生,提高我国赛事IP价值因为主动权掌握在版权所有者手中,所以产生的利益跳跃是十分巨大的。我国版权购置市场才刚刚打开,内部

 
1 避免“购销脱节”现象的发生,提高我国赛事IP价值
因为主动权掌握在版权所有者手中,所以产生的利益跳跃是十分巨大的。我国版权购置市场才刚刚打开,内部条件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便引发了“购销脱节”现象:体育赛事版权购置时所产生的花销并没有通过之后的转播、赞助和门票等方面进行弥补,造成企业资金链难以修复和断裂,整体产业中没有充足和活跃的现金流,商业举措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在尚未明确企业盈利模式前提下便大肆购买赛事版权,体现了体育行业中投机心态的大量存在。并且在赛事版权领域中这种“崇洋媚外”的心态必须加以摒除,加强自主赛事构建意识与动力,成为外国赛事的代理工不能成为我国版权竞购方的最终归宿。新浪体育公司为NBA赛事方服务多年到最后还是难逃被抛弃的命运,这个事件时刻给我国体育赛事版权制作方敲响了警钟。
我国必须打造拥有自身特色的体育赛事,打造独特体育赛事IP盈利模式。首先以IP为核心来拉动相关产业发展,早期万达体育为带动万达城商业赛事、娱乐、住宿和餐饮消费,打造了“雪山之王”活动吸引了大量游客爱好者,为自身万达商业城带来了众多消费者,提升了相关产业的资金来源。智美体育精耕细作国内自主赛事版权,并又没追随力量强大的资本陷身于国外赛事的版权收购,目前在国内各类赛事资源上智美体育也取得了显著效果。同时乐视体育公司在之前也在着手培育自身的赛事IP,其在2016年举办的X-Dragon驭雪挑战赛邀请了FISE(国际顶级极限运动赛事)的精英世界滑雪运动员在赛事现场进行了两天的自由式滑雪表演收到了众多滑雪爱好者一致好评,在“体育+娱乐”方面90后喜爱的个性歌手吴莫愁以及国内唯一电子流行乐团艺人们进行互动表演。在活动现场还提供了 “雪地嘉年华活动”供滑雪爱好者们娱乐放松。当然像万达体育直接收购世界铁人公司和瑞士盈方公司将旗下赛事所有权直接买入同样是一种投资方式,只是对于收购时的启动资金要求较高。其次运用赛事网络平台为基础深度开发体育赛事IP价值,打造“赛事运营+智能化+内容平台+增值服务”的系列运营方式。最后以优质体育赛事IP为导向进行自我创作或者进行国外的签购:腾讯体育所创办的超级企鹅名人篮球赛以及ESPN公司所创办的极限挑战运动会都吸引了大量粉丝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外签购方面包括曾经的苏宁体育以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国际米兰公司。版权转播费用高昂,针对消费者养成的付费观看习惯是极为必要的,培养观赛人群的付费意识,赛事直播内容也应该满足观众多元化和专业化需求。经过调查可以发现:观众更加愿意为特定赛事和焦点赛事进行付费,说明这种细化市场方式更容易被接受。体育新媒体运营公司要针对赛事类别和观赛人群需求特点将节目品牌进行延伸,针对受众特点制作不同观赛套餐。目前我国消费需求观点出现分化,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消费观念的升级还是降级,人群消费需求都将变得更加细化。体验式服务和消费将占领消费领域的大部分比重,针对此情况对于特定用户提供“特殊”观赛体验服务:提供广告勿扰模式、画面清晰、直播加速和VIP幕后花絮等优先级体验项目。当前人们生活节奏时常与观赛进度发生冲突,使得无法观看整场体育比赛,而NBA赛事方推出的最后五分钟观赛是典型的针对特殊人群指定消费分级和优先体验式服务,也体现了优质赛事服务用户专业化和多元化思想。
2 清晰法律纠纷界定,完善法律维权通道确权止损
目前在关于体育赛事作品版权的立法确立方面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状态,在关于赛事版权的作品与制品争端依然没有停止,两者界定依然难以区分。同时网络新媒体传播速度极快,在立法方面救济难度较大,普通群众通过在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平台上分享赛事直播链接无形之中就会构成盗链、盗播等现象,所以观赛受众也有可能成为版权侵权的推动分子。针对此种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侵权行为,必须要做出相应的侵权救济措施。具体包括民事救济(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获得被侵权方的原谅、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等);行政救济(通报警告、将不良传播记录留存在官方的视听审核中);刑事救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要对于公众网络场所的版权侵权行为和跨地域逃避情况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初始侵权网点要进行积极地追踪,讲求时效性和及时性。加快取证速度摒弃事后调查的滞后性,时刻了解网络碎片化和快速消亡特性,争取在比赛中两三个小时内完成对于赛事版权侵权行为取证,提高办案人员在短时间内完成取证、认定和处罚过程和处理繁多手续的能力与习惯。同时提高各企业部门的商业自律精神,组建起能够保护自身版权利益的企业联盟。例如:腾讯体育、乐视和新浪体育联合发起了“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活动。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营造出健康的体育赛事版权市场,促使我国版权产业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即使不同国家对于体育赛事媒体版权的权利范围界定存在着争议,但是都普遍认为应该依法对于赛事版权和持权转播商的合法利益进行法律保护。所以在国家层面上应该完善对于赛事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层面应该建立长期有效机制来避免、预防和追踪版权侵权事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间的联系,明确体育法中赛事主办方被赋予的民事权利和不同类型体育赛事媒体版权的权利和经营范围,在体育赛事的视频、照片和直播版权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填平损失”赔偿原则进行取代,借以解决版权主体方和权利方在赛事直播过程中取证不足、取证难度过大和之后赔偿金额不足等弊端。将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版权发生侵权行为的直播平台进行严肃处理,压制盗播、盗链现象发生,建立实时的监测机构或部门或者委托其它服务机构在赛事直播时对侵权源进行监控,及时收集侵权证据。政策法规是体育版权市场的调控器,在市场方面拥有宏观调控作用,特定时期会对体育赛事版权形成潜在保护壁垒。在国家政策和相关行业法规上将赛事版权市场中的货币资本、商品资本和生产资本不断地进行扩容和循环,保证各方利益效果不断升级,是目前体育传媒产业有所作为的黄金发展时期。熟知体育产业相关文件盘活体育赛事版权市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奥运会、足/篮/排球世界杯以及亚运会等进行版权约束机制松绑,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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