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门,总结过去15年立法建设的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立法要根植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不是写在纸上的一纸文件,也不是抽象的“空中楼阁”,它是基于现实社会、贴合人民群众、保障人民利益的一项良好的制度。其中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人民群众来自基层社会,基层、地方的法治建设是整个社会依法治理的基础。
1979年,彭真认为,将立法权完全的掌握在中央,“一切都是中央制定、颁布,并且定的很死,全国一刀切,那就很难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性狂,不是挂一漏万,就是主观主义,实践证明是不行的”。在这样现实的情况下,就要求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地方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前提下,有自己的权利去处理自己的事务。必须向地方下放立法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1979年通过《地方组织法》创造性的提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1982年《宪法》又进一步将地方立法权下放省会市和较大市。地方自己拥有地方立法权, 可以在把握宪法、法律方针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风俗人文特点,因地制宜的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细化的规定。此时期是我国地方立法逐步开始的时期,由于刚起步,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缺乏必要、充分的准备。在地方上,还存在一些政策大于法的现象,官场人情是处理案件常有的现象。也就是这一时期,公众在地方立法中开始萌芽。此时的公众主体多为一些各大学校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立法的听证会、论证会等。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在之后的几年里,立法权逐渐下放到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区等,旧的立法模式逐渐失去了活力。因此,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立法更加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许多地方也纷纷开始对公众参与的途径进行创新。如1999年9月广东省举行了全国首个立法听证会。
《立法法》的进一步修改,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的理论保障,公民开始较普遍地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立法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向本辖区公众发布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公开立法的相关信息,使公众的意见可以直接的反映到立法机关。同时,立法机关更加注重各学科的学者、专家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的普及化,立法机关开始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社会征集意见。信息的公开化使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立法,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权力机关也会通过最直接的方式与公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去了解民众最真实的想法和最迫切的需求,从而更好的完善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