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理论,即法的原理,就是法之道。这样的道,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根本,是人类社会一切具体规范的来源和依据。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中对人类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物质环境和社会组织等逐渐影响,使社会经济制度和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面临着重构,这些变化和重构使得人类社会的日常规则发生了变化。蕴涵于现代科学技术出现之前人类生活日常规则的法的理论难以说明和解决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许多重要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和社会权益。
智能“机器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2015年7月,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厂发生了一起“机器人杀人”事件:一名21岁的工人正在安装和调制机器人,后者突然“出手”击中工人的胸部,并将其碾压在金属板上。2016年2月,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擦,所幸无人受伤。2017年10月26日沙特阿拉伯授予美国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女性”机器人索菲娅公民身份。同时,科学家们还研究制作了机器人伴侣,机器人伴侣如果被行为人虐待、侵害,是否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以上这些都涉及到机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智能机器人是不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照现有的法的理论,法律关系主体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是自然人、组织和国家。如果人工智能是法律关系主体,那么它该如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Google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如果人工智能可以视为司机,假如这个司机造成人员伤亡,如何让这个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呢?人工智能的研发边界在什么地方?还有,由于人造子宫技术已经日趋成熟,人类将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的受精卵结合繁衍后代,那么,这样的孩子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吗?孩子与提供受精卵的人类及机器人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护,是需要各种社会规范来调整的,其中包括法律与道德。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对人类会发生作用,那么,道德对人工智能会发生作用吗?其道德边界在哪里?它会像人类一样承担赡养父母义务吗?在人工智能主导的世界里,人类之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否存在?如果不是法律关系主体,那么当人工智能侵犯他人利益时,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现有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理论将无法应对机器人侵权问题。无论是机器人致人损害,还是人类侵害机器人,都是创新法律责任理论。
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更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创新现有的法的理论。例如作诗机器人“微软小冰”作了许多诗,还集结出版《阳光失了玻璃窗》。那么,这些诗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以及著作权的规定是为了激励人们积极进行文学艺术等的创作,从而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和人的进步。如果将机器人做的“诗”承认为作品,也就意味着要修改“作品”的理论,同时也要改变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因为将机器人做的诗当做作品,会使社会公众逐渐丧失创作的热情,丧失思考的动力,人类的进步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不将机器人做的诗当做作品,那么,这些诗之上的权利人又该是谁?早在30多年前英国的著名法学学者Susskind在其著作《明天的律师:预见你的未来》(Tomorrow’s Lawyer: an Introduction to Your Future),认为法律行业200年之内的变化最大即是人工智能,面对全新的问题与挑战,法律是否能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
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更是快速地在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区块链技术不断涌现,这些技术已经不再简单的是一种工具,而已经成为人理解、沟通这个世界、沟通同类的方式,可以说,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已经影响到了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应地,适应于以往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的理论也随着人与世界、人与人关系的改变而要发生变化。
云计算是通过分解所有权和使用权,将计算能力(包括算力、网络、存储等计算基础设施)联接成为一体,进而为使用者提供服务,其核心是软件即服务。例如谷歌公司提供的部分云计算方案——在线办公处理软件,其实就是把原先微软公司卖的OFFICE单机软件变成了在线版OFFICE,用户无需安装微软或其他公司办公软件即可以在线编写文档和电子表格等,同时还可以提供更加强大的功能,比如在线存储、共享文档、通讯录等服务,用户的终端可以是个人电脑、也可以是手机。同时,谷歌公司的云计算服务的应用程序接口是开放的,这意味着只要和谷歌的应用程序接口兼容,任何人编写的应用程序都可以共享谷歌的数亿用户。云计算对现有法的理论带来了巨大挑战。例如通过云计算,人们获得信息非常方便,不需要转移作品的载体就能获得作品,这种交易成本的变化会不可避免地改变版权法上的利益平衡关系,如何协调好著作权人、云计算网络服务平台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是版权法理论必须重视的问题。否则就会影响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或者阻碍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或者阻碍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学习及创新。
大数据也正处于蓬勃发展中,北京、贵州、上海、武汉等地正在积极地建立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越来越频繁。但是,对作为交易前提的数据能否成为权利客体,如果能够成立数据权,那么数据权的权利性质及归属怎样,这些问题需要创新法的理论来解决,否则就会制约数据交易。目前关于数据权利性质有商业秘密说、新型人格权说、数据财产权说和知识产权说等,相应的数据权归属认识也不一样。
区块链是基于互联网和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密码技术,定义了一种在网络节点中达成共识的方式,由此开启了一个新的社会信任模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比特币,会涉及到“比特币有什么价值”、比特币的合法性的问题。比特币承载着相信比特币、操纵比特币、生产和交易比特币人群的共识。如同古董、艺术、收藏等,是一个群体的共识,而这种共识则是这个群体交流和共生的基础。所以,区块链的价值在于,产生了一个新的信任机制,以此机制在互联网上形成人(法人)和人(法人)之间可以交流和共生的逻辑。
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生活在两个空间——现实世界与网络虚拟空间。在网络空间,我们都以“信息人”的形态生存与发展着,“网络空间”作为信息革命下催生的人类生存、发展的新空间,其完成了“信息人”生存所需的完整时空建构,承载了现实社会的全部映射,并通过互联、互通、互动的信息流动重塑着人类命运、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网络空间颠覆了传统的时空关系,突破了长期禁锢人类发展的信息瓶颈,使得人的信息生产、信息交换、信息换取和信息利用发生了深度革新,从而使得社会交往、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撬动并正在形塑新的社会结构。网络空间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如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效力边界问题、网络空间的隐私问题、网络空间的版权利益平衡问题、网络平台服务者们构建准规则与国家法并存等,这些需要我们以新的法理论为网络空间的治理提供指导,需要研究网络中的准规则与国家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