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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概念与特点
 
更新日期:2019-08-29   来源:河北法学   浏览次数:24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秘密侦查的概念目前秘密侦查在国内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也未对秘密侦查的概念达成一致,其中有几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观点一,秘密侦查

 
(一)秘密侦查的概念
目前秘密侦查在国内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也未对秘密侦查的概念达成一致,其中有几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
观点一,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采用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等方法,在侦查对象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从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3.
观点二,秘密侦查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对付危害性大、侦破难度高的某些特殊犯罪,侦查机关针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对象,暗中搜集犯罪的证据,来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种侦查措施。4.
观点三,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为揭露与证实某些社会危害性大、侦破难度高的特殊犯罪,采取特殊技术方法或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隐蔽的侦查行为。5.
上述三种观点都分别通过适用范围、适用目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来具体阐述秘密侦查的概念。而秘密侦查对于观点一和观点二中的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来说都不是非常的准确,仅仅只用侦查活动和侦查措施来解释秘密侦查制度不是非常恰当。若从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侦查目的和侦查技术的整体范畴来看,秘密侦查应该更加贴切地表现为侦查行动。为此,观点三应最能表现出秘密侦查本质的概念。
(二)秘密侦查的特点
1、秘密性
秘密性是秘密侦查制度中最本质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秘密侦查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秘密侦查时,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打入敌人内部,博取对方信任,获取相关信息,进行秘密取证的行为。或者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侦查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取证。有时,甚至在庭审中,为了保证侦查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秘密侦查所采集的证据也具有秘密性,侦查人员和相关人员可以不当庭公开作证。
2、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一直多多少少影响着法官们的判断。过多地放任了秘密侦查程序合法性的规制,使得秘密侦查程序中呈现大量失控的局面,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基本人权受到了较大侵害。在实践中,也易被沦为政客利用的工具。因此,合法性是秘密侦查中较为重要的特征,也是必不可少的原则。只有加大秘密侦查程序合法性的规制才能够更好地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打击犯罪。
3、强制性
侦查手段可以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强制性手段和任意性手段,秘密侦查便属于强制性侦查手段。由于秘密侦查的秘密性特征,在侦查过程中,大部分侦查行动都是在对方当事人无从知晓的情况下实施的,有些还会使用隐蔽身份的行为来进行侦查活动。为此,当事人是无法在侦查行为实施之前知道侦查活动的展开,也不明了行动的起因与依据。况且,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日益发展,一些侦查技术手段也越发先进,给公民权利带来的损害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4、高效性
秘密侦查制度因本身具有着秘密性和强制性,高效性也就应运而生。随着世界的进步和高科技的日益发达,犯罪活动的秘密性、智能性、组织性的程度也在逐步提升。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模式来看,秘密侦查面对这些智能化程度较高、隐蔽性较强的犯罪组织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侦破案件。运用秘密侦查技术手段可以获取犯罪组织的情报和信息,运用秘密侦查和其他侦查手段可以引诱犯罪人员上钩,取得犯罪组织的信任,高速打入敌人内部获取证据,从而快速完成侦查任务,打击犯罪。
5、侵犯性
秘密侦查行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侵犯性的,它的秘密性和强制性是形成侵犯性的根本原因,而高效性的实施却往往避免不了伴随着侵犯性的结果。在秘密侦查手段的行使下,侵犯性也变成了理所当然。但是,如果为了实行秘密侦查,而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实现,那么我相信,即使打击了犯罪,我们也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为此,秘密侦查的运用必须要建立在人权保障的要求之上,否则一切都是空谈,秘密侦查措施也会沦为侵犯人权的工具,被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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