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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秘密侦查制度
 
更新日期:2019-08-29   来源:河北法学   浏览次数:33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联邦制国家。因此,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是其突出的特点。它的法治化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发达的,在长期的实践侦查活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联邦制国家。因此,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是其突出的特点。它的法治化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发达的,在长期的实践侦查活动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1、成文法和判例法并行
美国的卧底侦查制度起源于日趋猖獗的犯罪活动,但并未有详细明确的成文法加以规制,而是根据判例进行规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格瑞姆案,索瑞斯案,阿拉伯公司骗局行动等。线人侦查不同于卧底侦查,其二者的主体不同。线人侦查中大部分是适用情报侦查员、特情人员以及一些与犯罪组织有关联的或者曾经在犯罪组织内部担任犯罪人员的耳目。但是,美国大多数的线人侦查制度还是依靠判例法来加以规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谢尔曼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美利坚合众国诉托戈案。成文法对于线人侦查行为也有规制,只是十分有限,主要规定了损害赔偿和人身保护这些方面。对于拥有悠久历史的秘密监听制度则大部分是由成文法加以规制的,例如:《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中对秘密监听的适用对象规定有三类:有线通信、口头通信、电子通信。《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由此可见,美国是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行来规制秘密侦查制度的,使得秘密侦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相结合,运用起来更加灵活,制度更加完善。
2、内部规范的灵活性制约
美国除了运用判例法和成文法来规制秘密侦查外,还制定了内部规范来强化对秘密侦查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主要体现在线人侦查制度中。《秘密线人使用准则》属于线人侦查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在此其中规定了线人的登记制度,对于不同的线人要分别进行审查,长期线人还要进行后续的审查。在登记之时还要对线人进行指导,对于特殊线人还要进行特别的批准程序。当线人在各种情况下需要被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告知其本人并终止对其的授权。此外,监督机制要求在整个线人侦查活动中要及时的掌握侦查情况,以免线人禁不住犯罪分子的诱惑和犯罪环境的污染而陷入犯罪的沼泽。但是此准则毕竟属于内部文件,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它的整个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还是有待商榷的,也存在着很多的瑕疵和弊端。即使有着监督机制也属于内部监督,打击力度大大的减弱,因此还有待完善。
3、独特的“层级式”行政审批机制
美国的卧底侦查实施了一种独特的审批制度,没有任何司法因素的介入,这将导致失去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强有力制约,为此,美国建立了“层级式”的行政审批机制[根据《关于卧底侦查之行动准则》的规定,所谓“层级式”审批机制是指:若卧底侦查行动牵涉财政事项,只要向联邦调查局局长或局长助理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则可以进行批准程序。若涉及敏感事项,则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再提交给联邦调查局局长或助理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如果即不涉及财政事项也不涉及敏感事项,则直接由各执法部门中的“专责特别代理人”进行批准。]。其中,卧底侦查制度则采取书面 “层级式”的审批程序,不得越级审批;同时还规定了紧急授权的程序,在情况紧急之时可以先进行卧底侦查行动,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再重新补办审批程序即可。由此也可以看出行政审批机制的灵活性。
4、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相关当事人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们的权益往往易被忽略。而美国的秘密侦查制度保护了这些当事人的权益。例如:就秘密监听制度而言,在监听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法官应当将监听结果告知被监听人,以保障被监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若侦查人员产生了非法监听,应在审判中将其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这样,秘密侦查制度便有了更强的公平性,当事人也能够得到更加公正的判决。
5、监督机制较为成熟
监督机制是秘密侦查制度中画龙点睛的部分。美国秘密侦查制度中的监督机制目前较为成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卧底侦查行动之前需要事先告知指定的监督官员,在整个卧底侦查行动中,还要随时审查卧底侦查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要对发生严重问题的侦查人员进行审查。年度报告制度也属于监督机制的一种方式,即卧底侦查审查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供审查委员会做出建议和重大修正。6.同样,在秘密监听制度中,监督机制也有三个具体的部分来加以规制:首先,向联邦法院行政局提交“个案报告”;其次,向联邦法院行政局提交“年度报告”;最后,向国会提交报告。7.
6、诱陷抗辩内容比较完善
美国的卧底侦查制度中有诱陷抗辩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于陷害教唆的侦查行为使得犯罪嫌疑人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有犯罪的意图而故意教唆使其犯罪的行为,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用诱陷抗辩来进行辩护,法官将根据以往的判例来判决其无罪。由此可见,诱陷抗辩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是秘密侦查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7、小结
尽管美国的法律制度源起于英国,但其秘密侦查制度的发展却独树一帜,别出心裁。它特殊的发展历史使得其实行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内部规范加以补充的方式来规制秘密侦查制度,秘密侦查制度变得更为系统化。独特的行政审批制度运用灵活,大大消弭了秘密侦查制度带来的负效应。而其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诱陷抗辩规则也成为众国效仿的对象,同时也是我国秘密侦查制度重要的参考依据,对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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