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争与文明史
纵观人类历史,就是一部漫长的战争史。在漫长的战争历史中,不同地域形成各具特色的战争思想和战争习惯。华夏文明受到“仁、义”等儒家思想的影响,讲究“师出有名”、“先礼后兵”。欧洲骑士精神倡导荣誉、英勇、牺牲、公正,这些准则指引战士们为上帝和君主而战。武士道精神作为日本封建社会中武士阶层的道德规范,成为日本士兵的精神指引,尽管这导致狂热分子热衷于战争和杀戮。战争或武装冲突与和平的转换呈现交替状态。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武装冲突仍侵扰着某些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战争本质的探究
人类从未停止过对于战争爆发的原因和战争本质的探索。战争是解决争端的方法之一,在问题无法通过协商得到解决时,只有通过最原始的方法——争斗来解决,西塞罗就曾说过:有两种解决争吵的方法,一是通过商讨,另一种是通过武力,前者是人类所具有的特性,后者则是野蛮生物的天性;当前者行不通时,人们也只有诉诸后者。和平意味着没有战争,而进行战争的初衷是为了消除战争,继而达到和平这个目的。亚里士多德不止一次说过,进行战争是为和平之缘故,历经艰辛是为闲暇的享有。同样的,西塞罗也认为,人们进行战争才可以生活在没有侵扰的和平之中,战争也可以用来清除和平道路上的一切障碍。
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政治活动的延续,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追逐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军事力量作为国家硬实力的表现,是一国进行国际谈判的筹码之一,国家政策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战争这个辅助手段。有利益就会有争执,且目前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各国发展的不同需求,武装冲突是没有办法得到根本上的消除。战争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极其重要性的事物,在战争中经常会有无辜的人被牵涉到有罪的人所遭受的痛苦中,所以在存在两可的观点是,天平的一端应该尽可能偏向和平。
(三)正义战争理论和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随着人类开始理性地看待战争这一社会现象,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论点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大家也形成一个共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战争都应当受到制止和谴责。正义与非正义的判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评断标准。古罗马时期,通常提出可以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有三:防卫(自保)、赔偿和惩罚,要使一场战争成为正当的,不仅必须由双方的主权权力拥有者实施,还必须经过正当和正式的宣布程序,并以某种方式使得每一交战方都能知晓。近代以来,制止侵略维护和平的战争被认为是具有正义性的,如反法西斯战争便是公认的正义战争。
在《巴黎非战公约》签订前,国际社会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其政策的合法工具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但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战争作为国家推行政策的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国际社会也制定公约对“诉诸战争权”进行限制。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签署实现了人类战争史上的一个跨越,该公约否定了将战争作为国家推行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之后的《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并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原则。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对全球和平造成威胁,但是联合国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大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四)人道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战争法最初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后来逐步上升到成文法的形式。通常意义上,国际人道法与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是同义词,追求人道主义需求与军事必要性的平衡是其主旨。国际人道法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分支,其具有悠久的历史渊缘。对于“人道”的关注,中西方文化自古有之,战国时期的墨家学派就提出“兼爱”、“非攻”;对中华传统思想影响深远的儒家学说积极主张“仁爱”;源起于基督教神学信仰的“博爱”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影响也是相当深远的;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主张,这六字口号总结了那个时期对于人道主义的要求。
战争,意味着英勇、捍卫、荣誉,也意味着屠杀、伤亡、牺牲。战争中的流血伤亡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人们厌恶战争的原因之一。但是在人类文明史上战火从未平息,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也不可能平息。既然死伤不可避免,当战争结束后,暂时从战争泥潭中挣脱出来的国家主体便开始考虑如何避免损失过于惨重。战斗员作为战争的直接参与者,对其伤病提供救助和给予其人道主义待遇一直是人道主义机构工作的重点。1859年爆发意大利北部爆发了索弗利诺战役,亲历此战役的瑞士银行家亨利·杜南目睹了战争的残酷性,事后他撰写了《索弗利诺回忆》以唤醒全世界对于战时伤病员的关注和救助。在亨利·杜南的努力下,1863年伤兵救护委员会在日内瓦成立,该委员会就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前身。第二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得到通过并签署。该公约的签署对于近代国际人道主义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正因于此,1859年的索弗利诺战役常被人们视为国际人道主义运动的开端。
国际人道法创设的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减轻战争灾难,缓和人道主义的要求与军事手段的使用二者间的矛盾。正如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序言所载:“所以将战争法规及其惯例重新加以修正,其目的所在,或明立限界,使益精确,或加以限制,使免残酷”。《巴黎非战公约》尝试放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但该方面的努力最终效果大家有目共睹,在公约签署后仅几年时间,二战爆发。正如基辛格所言,这“显示出纯然由法制上加以限制的想法有其局限性”。人道主义思想是紧跟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而不断丰富的,但是从思想主张向实际有效的践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道主义相关的公约作为国际条约,理应得到缔约国切实的遵守。就目前情况而言,敦促各武装冲突方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可谓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