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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技体育建立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必要性分析
 
更新日期:2019-08-30   来源:体育学刊   浏览次数:23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程序公正要求。1975年,Thibaut和Walker提出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更强调分配资源时使用的程序、过程的公正性。他们发现,当人们得到了不理想的结果

 
1.程序公正要求。
1975年,Thibaut和Walker提出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更强调分配资源时使用的程序、过程的公正性。他们发现,当人们得到了不理想的结果时,如果认为过程是公正的,也能接受这个结果。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是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东西,它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我国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二者不可偏废。其次,程序正义本身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
在目前国际体育竞技裁判领域,有专门处理体育裁判争议等案件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但是依据上述的调查研究可知,并没有一个国际体育竞技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来行使裁判行为,裁判没有从各国际体育单项协会中脱离出来,违背了体育裁判员公正性的基本原则,因此,国际竞技体育裁判员的公正性是受到质疑的,建立一个具有程序公正的国际体育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也是有必要而迫切的。
2.专业化要求。
体育裁判的专业化发展和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密不可分。体育裁判在体育裁判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对裁判体能、经验和心态等综合素质的要求极高,以世界第一大运动——足球为例:足球裁判45岁退役。一个优秀的裁判万里挑一,裁判员退役年限早,成才时间又很长,所以裁判员的专业化发展需要一个大规模专业的且长期的体育人口来支撑裁判人才的选拔,因此,需要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机构来选派和管理裁判。以中国为例,2015年3月,中国官方明确提出足球“三步走”战略开始,中国足球如火如荼地进行,足球人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17年8月18日,中国足协对“探索裁判执法新技术新手段 提升职业联赛整体水平”,拟推出系列举措,包括:建立职业裁判制度;试行视频助理裁判技术;不断扩宽裁判员队伍的国际交流合作;与体育院校合作成立中国足球裁判员培训学院,加强对裁判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这仅仅是一个专业的裁判员专业化发展,在国际体育上的裁判发展一般是各国际体育协会、联盟自身内部的培训,从长远来说,这些对世界体育职业裁判员的发展,都是很不够的。
3.职业化要求。
体育裁判员是一个职业。因为其专业要求高、成才时间长且体育市场需求高,体育裁判员可以把裁判当成一个终身追求的事业,也可以将其当成终身谋生的手段,裁判职业化是裁判专业发展和职业体育产业的必经之路。以中国的中超赛事为例:中超赛场上执法的兼职裁判员没有底薪,主裁执法一场中超比赛补助为6000元,助理裁判、第四官员补助为3000元。如果在联赛进行期,按照平均每周一场执法来算,主裁判一个月的收入就是24000元。以英超联赛为例,这些职业裁判每个赛季获得的工资和奖金总额在7万英镑左右。日本J联赛的裁判平均年薪5年前就达到12万美元左右。而美国职业大联盟2009年开始试用职业裁判,到2012年全面推行,他们裁判员的年薪略低,但平均也都在10万美元左右。目前,根据中国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对裁判的管理还属于“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的体育协会裁判管理设置与参照英国等发达国家,一个成熟的职业裁判管理应由专门的裁判机构来管理,而不是由各单项协会来一手操办。
4.科学化管理要求。
科学化管理,离不开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运营,裁判员的管理也是如此。裁判员的专业性要求裁判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科学化的培训,才能大规模地培养科学有效地裁判。根据对中国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足协对“探索裁判执法新技术新手段 提升职业联赛整体水平”,拟推出的一系列举措的分析,我们发现世界各国与中国一样并没有对各专业裁判员的培养进行统一的、长期的管理,也没有脱离体育竞赛举办方和比赛双方利益关联方的桎梏,因此,难以保证体育裁判员在执裁中的公正性,目前国内外裁判的管理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从而导致腐败问题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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