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正公开原则
体育竞赛的比赛双方来参加比赛,双方就相当于订立一个传统的社会契约,正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以一种可能是大家一起做出的最一般的选择开始,亦即选择一种正义观的首要原则,这些原则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和改造。然后,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所有这些都须符合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我们的社会状况就是按这样一种假设的契约系列订立成一种确定它的规范体系。”体育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部分,也须以公正第一为基础,如果体育竞赛在程序上有任何厚此薄彼的倾向性,则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也不利于国际体育产业的繁荣和稳定,所以,我们如何能建构出一个公正的职业裁判机构,是当下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裁判员作为在比赛中具有中立地位,其选派比赛的过程必须符合程序公正。也即是整个选派裁判的过程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透明,公示过程,公布结果。
现在奥运会等大型赛事的体育裁判员是按一定的比例从举办单位、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举办国中选派出来,在选拔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上让公众缺乏一定的了解。
2.非营利性原则
因体育竞赛裁判具有公益和公正执法性质,裁判员的选派、考核和管理应来源于应属于非营利的性质的机构,因此,在裁判指派为社会提供的体育职业裁判服务所获得的收益,除了部分用于必要的开支和人员劳动报酬外,应继续投入到提高服务质量等机构建设中去,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是为了公正执法的需要,不然就会蜕变到唯利是从的体育裁判腐败行为当中去,失去公正裁判的本质意义。
3.科学管理原则
科学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取得最大的机构能效,过去各国传统的对裁判员的随意式、松散式管理显然不符合管理的科学化要求。第三方职业裁判机构的管理同样要遵循一般同类机构管理要遵循的系统性管理、集权与分权结合、全局与动态控制、经济高效等管理的要求。要结合各国的文化传统和管理模式,不论是集权还是分权行政管理模式,只要保证职业裁判机构的第三方、公平公正性,给予机构的一定自主权,充分发挥机构的管理效能,就是贯彻了科学管理的原则。
4.择优与回避原则
体育裁判员的选拔上要择优录取,在管理上,也要建立科学的培养模式来对裁判予以选拔聘用。在选派裁判上,要根据国际体育竞赛的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执裁口碑好,且在以往大型重要体育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国际比赛裁判员的选派原则上不得采用本国的体育裁判,如在裁判选派公示中出现异议,需考证异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如裁判选派上存在利益渊源,要及时地采取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