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美好生活“尊严感”的来源。美好生活不只是有充分的“获得感”和“存在感”,而且要有“尊严感”的。生活尊严,可以用从马克思那里得到理解。马克思使用“类本质”这一概念来标注人的本质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者,人需要在自己的劳动中实现自己的精神价值,这一精神性价值就是尊严。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而人则把自己的生命作为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对人来说,他的生命活动才变成了“生活”。“美是真实的生命活动,美是真实的生活世界。”尊严是和人的精神信仰相关的,具体来说,生活的尊严要落实在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当中,美好生活作为国家共同体中的生活,首先应该把国家和民族的尊严融入在生活当中。个体不是仅仅停留在个体的生活世界,而是要融入到国家的生活当中,国家生活构成了个体美好生活的最高的生活目的。要落实在人格尊严和职业尊严当中。在生活中的劳动关系当中,劳动分工当中如果存在私有制下的那种剥削关系,从资本家的私利出发,工人就是没有尊严的存在,因为人与他的本性是分离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关系中是个体与国家共同体利益的一致,因此,劳动不仅仅是个体利益的来源,同时也是因为国家尊严而使劳动成为神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提出“劳动最光荣”。“光荣”就是在劳动中实现的尊严。如果一个劳动仅仅是为了获得个体的“私利”,那么劳动就不会是“光荣”的。因此,只有当在劳动中实现国家和民族尊严的时候,这种劳动才具有神圣性并且是“光荣”的。这是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关系的本质差别。
美好生活是在劳动基础上创造和实现的,这一点没有疑问。如果是不劳而获的,那么无论如何都不能是美好生活。马克思说,人们是怎样生活的,这与他生产什么有关,也和他们怎样生产有关。“怎样生产”实际上就是指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因此,我们今天使用的“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最初可以追溯到马克思那里的“生产关系”这一概念。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和劳动这两个概念是紧密相关的。生产是与消费等概念相对的,而劳动则构成了生产的统称,凡是创造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都可以看做是劳动。因此,“生产关系”也可以被看做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当然,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很多具体语境当中,这两个概念并不总是能够相互替代的。比如,“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者的关系,就不能用“劳动关系和劳动力”的关系来取代。
个体对共同体的贡献总体上分为积极贡献和消极贡献两个方面。所谓积极贡献,是指个体通过劳动主动为共同体的存在创造某种条件,从而为共同体的存在做出个体的贡献。所谓消极贡献,是指个体要服从共同体的规则和秩序,包括共同体的国家制度、法律法规、伦理风俗、文化信仰等,从而使共同体得以维系和统一。后者不是创造性活动,但是前者却是创造性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如果劳动是异化的,那么生活就不会是美好的。因为异化劳动使人处于痛苦之中,甚至只是谋生的手段。显然,美好生活中的劳动,一定不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异化劳动”。或者反过来说,只有当劳动不再是“异化”的劳动的时候,美好生活才是可能的。这是从劳动的视角理解美好生活的一个基本观点。
劳动被区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这是劳动必然存在的分工。马克思对此是持有双重态度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分工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可摆脱这种劳动的分工;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却反对因为分工而造成的人的不自由状态。“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这正是由于他们作为个人是相互分离的,是由于分工使他们有了一种必然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因为他们的相互分离而成了一种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联系。”因而,马克思主张消灭这种分工。马克思主张消灭分工是在什么意义上提出的?马克思认为,在啊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分工成为束缚人、使人成为非人,因而使人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因此,马克思主张消灭分工,指的是私有制下的这种分工,而不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消灭分工。因为,在一般的意义上,分工是无法消灭的,因为不同的分工创造出来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正如粮食不能取代布匹一样,因而劳动中的分工是不可能消灭的。那么,马克思所消灭的分工,就是特指资本主义私有制下那种使人被迫束缚于它而不能获得自由,只是处在“异化劳动”中的那种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