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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制度不能满足遗产税制度建立的要求
 
更新日期:2019-09-03   来源:税收经济研究   浏览次数:22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财产制度涉及个人财产登记、评估以及公示等制度,完善的财产制度是遗产税开征的重要条件之一,其中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明确财产的真实数量,个人财产评

 
财产制度涉及个人财产登记、评估以及公示等制度,完善的财产制度是遗产税开征的重要条件之一,其中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明确财产的真实数量,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以确定拥有财产的市场价值,而个人财产公示制度则是确保财产公开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以上制度都是遗产税能够顺利开征的有效保障。从宏观上来看,只有充分了解每个公民拥有的财产具体数额,国家才能够制定清晰明确的遗产税制度,才能使得遗产税制度得以顺利实施。从微观视角来说,完善的财产制度有利于充分掌握个人拥有的财产状况,从而对遗产税的征收实现税收之公平原则。由于当前我国财产制度体系未完全建立,尤其是个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设仍未提上日程,因此只有逐步完善当前财产制度,才能保证未来遗产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仍需完善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真正体现个人获得财产收入的正当性、合法性,不仅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建立遗产税制度的必然要求。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是专指官员财产的登记制度而是指全公民的财产登记制度,只有全民的财产登记制度才能保护公民财产不受损失,也才能更好地反映社会信用和全社会拥有财富状况,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就如财产制度的“地基”。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已初见雏形,如房产登记制度、个人存款实名制、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以及官员个人事项登记等制度,都是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具体体现。但因为各制度之间存在相互孤立、“各自为政”、信息和数据不能相互共享等诸多缺陷和不足,很难形成有效的制度体系。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针对的人群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其涉及的内容不仅有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还包括家庭成员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涉及的内容除家庭拥有的车辆、存款等动产外,基本上囊括了个人财产的全部。总体来说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包含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要素,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具有严格的保密要求,使得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受阻,而这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实质相违背。
(二)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有待改进
对个人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是遗产税乃至财产税征收之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对财产进行准确地市场价值评估是确定财产税税基、税额的基础,可以说是财产制度的“梁柱”。如何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估个人财产的价值,关系着我国财产税税制改革的成败,也决定着建立遗产税制度成功与否。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资产评估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最为显著的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简称《资产评估法》)正式实施,其填补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空白,对个人财产评估制度的建立起到重要推进作用。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善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保护公众合法财产具有促进作用,但其多头管理问题仍尾大不掉。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其分管部门分别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等5个部门。由于政府部门对资产评估规范管理是以部门权力为基础的,不同政府部门权力的异同,其管理规则、制度、方法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类型资产的评估出现行业隔离,形成不了统一的制度体系和专业评估标准。另《资产评估法》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属于不同政府部门管理的要求,会导致一个完整的评估项目由多个评估机构来完成或者将一项完整的资产分割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多次评估,从而造成重复评估,重复收费,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偏离较大等问题。以遗产为例,某人生前拥有房产、土地、珠宝、有价证券、基金以及车辆等多种类型的资产,如其去世后对这些个人财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则需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分割来进行价值评估,最终会形成房地产评估报告、机动车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等相互分离的单一评估报告。因为是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单一的,相互独立的评估,所以不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估报告,这就会对遗产价值的合理性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现行评估制度很难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估报告,其不仅影响征收部门的征收效率,而且妨碍税收征收部门对个人遗产价值的正常审定,不利于对遗产税的征收。
(三)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仍未建立
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是财产制度的最集中体现和最后一环,其就如财产制度的“屋脊”,是衡量财产制度建立与否的标志。就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来看,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是财产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主要针对对象为规则制定者的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其家人。因为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主要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自身利益,所以理所当然的会遭到规则制定者的冷遇。二是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重要的反腐措施,在我国当前反腐败形式较为严峻的现实情况下,其势必遭到既得利益官僚阶层的抵制。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民主法治及相关监督措施不健全,部分官员通过掌握的权力,聚敛了超额的非法财产,个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必然使得官员非法收入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对于这种将非法行为完全暴露出来的制度,也必然会遭到强力抵制。三是作为个人财产公示制度重要体现的遗产税,可将公职人员继承遗产、接受赠予等经济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从而限制官员将非法获取的巨额财产转移给子女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遗产税制度同样也会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以上因素是导致在我国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已初步建成的情况下,财产公示制度建设仍未提上日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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