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商标的概念起源于德国。德国律师认为,位置商标是在产品上安排或放置标记的特殊商标类型。德国法特别强调位置商标是一种与传统三维、图形商标不同的新型商标,除了标记外,在产品上的位置是位置商标的基本要素,而文字、图形或三维标志的商标并不涉及特殊的位置。如果标记本身就能够受到保护,则无须通过位置商标注册申请。作为位置商标申请的意义在于,只有作为位置商标申请才可以获得商标保护,位置商标是该标记获得商标保护的唯一途径。
在国际上,《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是第一部明确承认非传统商标法的国际文书,所涉商标类型包括全息图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和动作商标这些非传统的可视商标,也包括声音商标、嗅觉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这些非可视商标。《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对申请中如何提交这些商标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位置商标申请规定为,“申请书声明为位置商标的,商标的表现物中应当包括能体现该商标在产品上位置的一个视图。商标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未申请保护的事项应予标明。商标主管机关还可以要求提供一份文字说明,对商标相对于产品的位置加以解释。”对颜色商标的规定为“申请书中声明商标为由颜色本身构成的商标或为无描画轮廓的颜色组合的,商标的表现物中应当包括该一种或多种颜色的样本。商标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用颜色的普通名称指称该一种或多种颜色。商标主管机关还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关于颜色如何应用于商品或如何在服务中使用的文字说明。商标主管机关可以进一步要求以一个由申请人选择并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公认颜色代码表示该一种或多种颜色。”根据《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对位置商标和颜色商标申请提交的规定,很难界定红鞋底属于位置商标还是颜色商标。在国家和地区层面,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商标审查指南中对位置商标的申请进行了说明。但是根据各国和地区的规定,“红鞋底”商标可能也会被界定为不同的商标类型。
台湾《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指出,传统平面文图或新形态的颜色、立体商标都可能用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位置,若该位置为商标识别的重要特征,其文图、颜色或立体形状未用于该特定位置,可能会丧失其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具有位置商标的性质。同时规定申请位置商标,商标图样应当以虚线表示商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位置,并于商标描述就商标本身及其使用方式、位置等详加说明。根据台湾《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的规定和说明,可以看出位置商标与其他商标区分的关键在于,标记离开了特定位置后是否依旧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如若不能,则为位置商标。就红鞋底商标而言,特定红色一旦离开鞋底的位置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为在鞋面使用红色的高跟鞋随处可见,许多企业和设计师都会推出红色鞋面的高跟鞋,由此可以看出,在台湾地区的商标审查中,红鞋底应被视为一种位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