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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利用与适应性再利用:缓解私有文物建筑托管后财政负担的制度建设
 
更新日期:2019-09-09   来源:北方文物   浏览次数:22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由政府托管文物建筑,虽然实现了对国保和省保级文物建筑的有效保护,但随着托管规模的扩大,政府或将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开平世界文化遗产地核心区内

 
由政府托管文物建筑,虽然实现了对国保和省保级文物建筑的有效保护,但随着托管规模的扩大,政府或将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开平世界文化遗产地核心区内共有188座碉楼,如果全部托管,资金缺口将达2.8亿元。鉴于当地财政实力所限,开平市政府目前也仅托管了其中的45座,核心区外围的大量碉楼则需通过社会认养来筹资。此种情形的出现,多是政府对文物建筑利用不善所致。文物建筑与其它类型文物迥异之处在于:前者具有使用价值,而后者则不具备。发挥文物建筑的使用价值,活化利用或再利用文物建筑,可以为文物建筑保护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为此,笔者建议政府对私有文物建筑实施托管后,加大相关制度建设力度,强化对私有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与适应性再利用,有效缓解当地财政负担,不断拓展私有文物建筑托管制度的实施空间。在具体的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二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一,根据原有功能延续情况实施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制度。托管后,如果不能在利用中及时融入现代生活功能,文物建筑终将会因使用功能单一而无人问津。所以,要尽量延续文物建筑原有功能,对其大力实施活化利用。目前有大量私有文物建筑仍在延续着原有生活功能,这些功能已成为其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活态”特征。对这些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适宜的当代功能,分别采取整体或局部、结构、风貌等不同的保护和利用标准,不轻易改变其使用性质。在这方面,香港特区政府积累的经验可圈可点。2008年,特区政府发展局推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由非牟利机构以社会企业形式具体执行,政府仅提供上限为500万港币的开办成本或首期两年的经营赤字费用,活化项目须自负盈亏且能在开业三年内实现收支平衡。建于1931年的“雷生春”是香港首个私人(雷氏家族后人)捐献给特区政府的一级历史建筑。利用该建筑活化而成的“雷生春堂”延续了“雷生春”作为药房服务社会的功能,最终成为香港浸会大学第14间中医药诊所。自2012年4月投入运营以来,“雷生春堂”不但集中为香港市民提供医药保健服务、公共健康教育、历史文化展览等多元化服务,而且还通过举办中医药节、保健讲座、义诊和优惠诊症服务吸引了大量游客到访。
第二,根据价值和现状对已失去原有功能的文物建筑实施适应性再利用制度。所谓“适应性再利用”是指将已经闲置或废弃的文物建筑,通过创意设计来捕捉建筑的文化价值,发掘建筑内部的潜在活力,用新功能置换原有功能,使其换发新的生命活力的过程。文物建筑保护遵循“用进废退”之法则:持续使用能使建筑得到“防微杜渐”式的保养,弃之不用的则难免破坏的更快。再利用文物建筑之前,利用者必须全面评价文物建筑的价值、性质、类型、结构,对多种方案中遴选,确保在不损害、不改变文物建筑的特征、价值载体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深度挖潜,选择最适合其性质与类型的再利用方式。我们明确反对“冻结式”的文物建筑保护,这会使建筑脱离公众日常生活,失去生命活力,最终沦为社会的包袱。当然,我们也反对不考虑托管文物建筑的承载力,盲目扩大利用强度,这将会给文物建筑带来灭顶之灾。我们同样反对因利用而随意改变文物建筑外部历史风貌、内部结构、建筑工艺、建筑材料,破坏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因利用而增加的设施必须是可逆的,在必要时能完全恢复到文物建筑利用前的状态。我们要把重复使用与循环使用之理念融入再利用设计方案中,注重保持文物建筑利用的可持续性。在这方面,澳门的经验较为成功。目前,澳门文物建筑共涉及417座,大部分为私人所有。自1984年始,澳门开始了文物建筑再利用的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澳门逐渐摸索出两种文物建筑再利用模式:一是在已荒废的文物建筑中置入新功能置,使其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澳门博物馆、中央图书馆、历史档案馆、金融管理局办公大楼、圣地亚哥洒店以及塔石广场等均通过此模式再利用成功;二是延续文物建筑原功能的同时注入附加功能,使文物建筑实现增值。目前,卢家大尾、郑家大屋、玫瑰堂、大三巴等文物建筑借此模式已实现重生。
需要强调的是,私有文物建筑作为私有公物,其利用以公用为目的,属于公共服务型。换言之,这种利用是对托管私有文物建筑本体的非营利性利用,以实现私有文物建筑的公共利益为目标,并以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经营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功能为主。2017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对此有详细分析,这为托管文物建筑利用指明了方向。在这里,“非营利性利用”并不代表利用项目不可以盈利,只是产生的利润要投入到文物建筑的保护中去,不允许在经营者之间进行再分配。这种利用项目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严禁出现与文物建筑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其它商业性利用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依托文物建筑所建造的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等服务设施之利用是可以营利性的,产生的利润也可以在经营者之间进行再分配。政府可以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按照上市公司经营、特许经营、租赁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模式来明产权关系和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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