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集中进行的八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尽管每次改革的内容、重点不尽相同,但在改革的组织实施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高层做出决策,自上而下逐步推开,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改革做法,从而保证了改革取得预期成果。各次改革的共同做法有:
(1)由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决策。改革开放以来八次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都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确定的,并充分保证和发挥党和政府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导作用。
(2)改革基本上自上而下推动。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每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涉及到中央、省、市、县、乡等各级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加强统一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八次改革,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首先从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开始,待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完成或即将完成时再统一部署并实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3)区别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根据我国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不同层级的权责范围、管理幅度有所不同,上层机构设置数量相对较多,下层则逐级减少。横向上看,不同地区之间情况差别也很大,发展很不平衡。鉴于此,在改革的组织上,注意从各地各层级政府所承担的任务和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搞上下对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防、外交等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所独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辖地、市、县、乡,具有比较全面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并且以宏观管理为主,机构设置可与国务院机构大致对应。市一级政府管理具有一定宏观性,但更多的是面对市民与企业,机构设置应体现城市管理的特点。县一级政府是直接面对农村和基层、功能比较完整的一级政权组织,机构设置要有利于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方便基层办事,为群众服务。乡(镇)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机构设置尽可能综合,人员配备应更为精干。六次改革都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允许各地在改革方向、改革原则和改革方针总体一致的前提下,在改革步聚、途径和方法上因地制宜。
(4)把“三定”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三定”是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部门的《“三定”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制定和完善部门“三定”规定是组织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制定部门“三定”规定,也为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对职能的履行进行监督和评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化奠定了基础。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原则要求,要具体地体现到各部门“三定”规定中,机构改革方案的任务与要求都要通过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来细化和落实。除1982年改革外,以后的改革都把“三定”作为改革实施的中心环节。
(5)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其中人员的分流安置是突出难点。为了使改革顺利推进,各次改革都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