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周期的长期性使得涉税收入确认不及时。众所周知,建筑工程的规模有大有小,对于一些大型的建筑项目来说,工程造价通常都在亿元之上,工程施工从开始到结束往往要横跨数年之久,再加上发包方和施工方工程价款结算的多样性、税收政策变动的频繁性,很容易造成建筑企业的涉税收入确认不及时,影响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的计算缴纳,给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带来风险。
(二)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税务机关核查成本费用的难度。建筑企业的业务涵盖面相当广泛,房屋、道路、桥梁等的建造都属于建筑行业的范畴,而不同的工程项目有着不同的功能要求,使得建筑产品在性质、标准上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涉及到的费用情况也大相径庭,这增加了税务机关核查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难度。
(三)生产经营的流动性给获取全面涉税信息带来了障碍。建筑产品在空间上具备固定性,每一工程项目的位置都是固定不变的,建筑企业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建筑工程的固定性特点,给建安施工带来了流动性,施工所需的人员、材料、物资、机械在各工程项目间流动成为常态。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业户而言,其纳税申报地点都在机构所在地。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地和纳税申报地的不一致,给税务机关获取全面涉税信息带来了障碍。
(四)分包、转包、挂靠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存在导致税收风险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可随意进行建筑施工活动。对于不具有资质证书的纳税人来说,通常会采取挂靠、转包、发包等方式参与合作经营。这种合作方式导致税收凭证管理、计税方法适用等方面的税收风险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