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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更新日期:2019-09-12   来源:税收经济研究   浏览次数:34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积极完善建筑业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细则1.增值税方面(1)取消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强调是一项销

 
(一)积极完善建筑业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细则
1.增值税方面
(1)取消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
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强调是一项销售行为引起的销售货物和服务,也即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额全部按照主营业务的税率计税。但税收征管中的现实问题是,一方面税务机关很难界定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纳税人经营的动态性,很难长久且精准地确定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这导致征纳双方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定上产生大量的涉税争议。基于此,本文建议取消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凡是涉及货物销售和货物服务的均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如果纳税人通过降低高税率(16%)货物的销售额提高低税率(10%或6%)服务的销售额规避税负,可以通过“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的条款约束纳税人。即使无法通过该条款约束,考虑增值税上家纳税少下家抵扣也少的链条关系,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也是不大的,但是政策的清晰透明度必将提升,大大减少征纳双方的争议。
(2)加强关联企业控管,统一分包款扣除口径,完善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风险大的关联企业交易的重点审查,防止建筑企业利用漏洞,逃避税款。针对建筑企业中各项分包款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要制定出统一的扣除口径,防止平行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冲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分包款是否能够扣除上不仅要严格执行合同,还要加强实地核查,同时与企业的发票管理结合起来,防止企业在分包款上“钻空子”。另外,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建筑企业培训发票以及合同的科学管理,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发票意识”,税务机关在这一方面要及时跟进。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进一步摸清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点,明确收入时点。
目前,被纳税人熟知的信息化的征管平台是金税三期系统,但金税三期的核心体系就是利用大数据构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建筑企业作为增值税中的主要纳税人之一,确实起到了加强建筑行业基础数据的管理,但是从建筑业另外一个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来看,目前信息化的手段利用的还不够充分,使得税务机关在掌握建筑企业的零散业务时没有更有效的数据支撑。所以说,税务部门要不断的整合除了金税三期外的其他数据系统,毕竟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作为全国统一使用的系统,个性化的功能还不完善,税务机关可以积极拟合出一套专门针对建筑行业的线上系统,并且精准化风险预警指标,将企业所得税纳入到风险识别的范围,对建筑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构成、存货余额等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对比,着力解决诸如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成本费用不入账等方面的风险问题。
(2)减少建筑业的核定征收,推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一味地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会导致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大审核的力度,严格把控建筑企业核定征收的标准,并积极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各省市税务部门不定期的排查下属机关的核定征收情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税款征收的准确性。
(3)加强跨地区税务机关双边协作,共同摸底排查重点税源
针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所在地、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联合开展税收协作,共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服务管理措施,对公路修建等重点的建筑工程,开展税源的专项核查,两边的税务机关定期比对核实企业的基础信息,强化项目管理。
(二)加强纳税服务建设,进一步提升税务人员素质
对于建筑业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税务部门要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当国家政策有所变动时,税务机关要考虑到政策适用的状况,及时做出解释说明。要借助典型案例,通过与建筑企业的沟通,让建筑企业迅速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从而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最终实现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的双赢局面出现。由于建筑业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税务部门除了积极科普“营改增”等税收政策外,还要加强宣传处罚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的行为。要重视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的提升,不定期的组织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从而提升税务部门形象。
(三)不断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利用,提升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的管税能力
在税收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当下,税务机关要不断整合信息化的征管模式,推进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实现纳税人的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的互通共享。
与此同时,国地税从2018年6月5日开始统一挂牌,2019年3月预计完成改革任务,在这期间税务网络体系的建设也要随之优化。目前来看,各地网上税务局已完成新网址的建设,但内容查询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地税合并也将启用新的税收发票,各税控系统中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提高税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调动各个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四)逐步推广成立建筑业专项服务中心
目前,部分税务机关正式成立了针对建筑业的税收服务中心,在建筑业发展迅猛的情况下,建议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广该做法,以全市的建筑行业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服务中心。同时在针对跨地区经营等方面的沟通上,由各地税务机关牵头,服务中心之间直接对接,推行建筑业纳税人项目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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