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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
 
更新日期:2019-09-16   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6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拥有良好与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但更重要的是法律融入乡土以后的恰当适用与良性运行。诚如学者所言:法律融入乡土社会后的水土

 
拥有良好与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但更重要的是法律融入乡土以后的恰当适用与良性运行。诚如学者所言:“法律融入乡土社会后的水土不适是目前农村法治面临的困境之一,但更主要的还是法治主体和法律运行机制的问题”。
(一)基层政府主导乡村治理法治化力度不够
目前的压力型政府职能模式是基层政府主导乡村治理法治化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基层政府作为代表国家主导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最强有力的一级政权,在指引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乡村治理法治化稳步推进、取得成效,就要凸显出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但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经过对广西B市某些乡村的实地调研,根据当地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的反映,当地基层政府在主导乡村整治与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中力度不够,主动性不强,在征地补偿、公环境整治等一些关乎乡村治理发展的问题上态度消极,一些事项久拖不决。诚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七款;“乡镇政府应当执行、发布本级人大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现实生活中上级政府及部门往往将各种工作任务量化为考核指标层层下放,基层政府基于考核压力只能优先复命,对于需要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且见效缓慢的乡村法治建设自然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乡村地区一般比较偏僻,交通不便,条件有限,政府官员与村级领导干部互动交流欠缺,导致乡村治理的法治建设问题更容易受到忽视。
在这种压力型体制工作模式下,过度重视绩效考核将会带来政府官员法治理念消沉,法律素养退步的负面后果。乡村治理中部分地区的部分基层政府面对来自上级政府及部门的维稳压力,往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冯小刚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道出了多少人的心声。面对来自乡村基层治理的繁杂问题,部分官员推诿塞责,敷衍应付,奉行“不上访主义”原则。为将问题把控在基层,避免村民的上访与闹事,甚至在面对一些明知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时部分官员徇私枉法或滥用职权,无视法律规范,使治理方法偏离法治轨道,甚至引发悲剧,如产生较大影响的“山东访民被非法拘禁致死案”。更为严重的是,村民一旦通过正常合法途径无法实现其正当合法权益,自力救济便成为了他们常有的维权手段,一旦行为过激,就会引发暴力事件甚至群体事件,破坏乡村的治理与和谐。现实中,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官员在主导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出现法治理念消沉,法律素养退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背法治精神,偏离法治轨道的现象,与这种过度重视绩效考核追求经济指标的压力体制模式不无关系。长此以往,不仅会损害法律和政府的权威,更会造成乡村治理调控失效,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乡村的振兴与发展。
(二)村级组织推进乡村法治理法治化受到宗族势力干预
乡村宗族势力间接干预乡村治理是阻碍村级组织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主要原因。村支部、村委会等村级组织在多元化乡村治理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是连接各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的主要推动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村级组织推进乡村依法治理过程中步履维艰,有心无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级组织作为治理乡村法治化发展的践行者、实施者,由于受到乡村关系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其整治乡村法治化发展离不开基层政府的支持与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与走向也离不开基层政府及其上级组织的指示与带动。在现实生活中正如上文中所述,部分地区的部分政府存在推诿塞责等不作为现象,致使一些党中央的法治政策及精神落实不力,贯彻不实,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一些法治问题也不能及时予以调处解决,致使村级组织在推进乡村治理发展中缺乏上级政府的支持与指引而有心无力,如乡村治理的财政拨款问题、法律与政策的问题等在政府层面往往久拖不决,致使村级组织处于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第二,宗族势力在农村普遍存在,影响乡村法治发展。我们在调研座谈中发现,宗族势力的间接干预是影响农村换届选举、民主选举的重要因素,在换届选举时,家族、宗族可能成为一方势力,暗地里操纵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发展较为落后和民族聚居的地方更为明显,“有的村人口不多,派别不少,各自为政、相互攻击,把村级组织换届视作宗族、宗派势力的比拼,各选各的代言人”。投票时,“一人多投”,“一人代多”等违法乱纪现象较为常见,选举过程变的流于形式,民主选举变的遥不可及。除此之外,村内的一些纠纷解决,也常常在强大的宗族势力影响下采取打压、调控等“非法治”方式平息,严重限制了村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村民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合法救济。面对村内强大的宗族势力,村级组织由于势单力薄,加上乡村人情社会的影响,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乡村治理法治化受到宗族势力的间接干预,使得村委会等村级组织处于有名无实或瘫痪的地位。
(三)乡村民众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积极性有待提升
乡村民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是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缓慢的关键原因。新时期实现乡村依法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民众的广泛参与,正如学者所言,“没有参与就没有治理,没有参与就没有民主”。尽管新时代背景下,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在不断普及,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氛围也日趋浓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升缓慢,缺乏学法的激情,法治的精神也尚未深入人心。很多村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遇到问题或发生纠纷时,大部分村民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能忍则忍,实在不行就找村委会或第三方调解处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多数村民不懂得如何起诉应诉、表达诉求,认为官司是有权有势的人才能打得赢,存在种种法律认识上的误区,自己的正当权益往往不会通过法律途径得以维护。当然,乡村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也致使了他们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很多村民认为乡村治理是村干部的事,是政府的事情,是国家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种观念显然是错误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国家机关,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那种认为法治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人民群众是法治的客体,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的观念是错误的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乡村民众在村庄事务中的参与度远远不够,在一些重大村务的民主决策上,部分村民本着“不关乎自己”的原则,跟自己利益无关的事情上,显得比较淡漠,缺少集体参与感与共建感。一些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往往因为到会人数的不足而无法举行,为了防止会议的过分拖延,甚至就是来几个算几个,到会人数不足、参与度不够等程序违法现象,在部分乡村地区已不足为怪。乡村民众是乡村自治的主体,也是实现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推动者,但村民主体意识不同程度的缺失,村庄事务中不同程度的缺席,参与目的的功利化,法治思维僵硬化等问题已成为影响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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