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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时代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更新日期:2019-09-16   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4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新时代召唤新农村,新农村呼唤新治理。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一个系统的多元化的法治化治理模式,不是

 
新时代召唤新农村,新农村呼唤新治理。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一个系统的多元化的法治化治理模式,不是各主体之间的简单拼揍,而是在法治框架下的一种团结协作、互助共赢的治理格局。实现乡村振兴,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离不开多元化治理主体的重要引擎,必须理清多元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纵向上,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发扬村级组织在助力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主力军作用,有效激活乡村民众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主体动能。在横向上,加强协作、互助共赢:开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乡村的新格局。
(一)发挥基层政府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主导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前提。长期以来,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管理末梢,在社会管理体制中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管理主体。相对于其他组织和主体而言,政府拥有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可以运用法律及政策手段规范和指引改革发展的进程。在现代乡村治理多元化主体中,基层政府代表国家基层政权行使权力,拥有最高法律权威,可以有效组织和监督法律的实施与运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农民的“政府情结”很浓,养成了遇事找政府,纠纷解决靠政府的习惯,因此基层政府赢得了村庄民众的群众基础,可广泛开展群众运动,激发其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活力,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诚然,如上文所述,现行的压力型政府职能模式导致基层政府疲于复命,乡村治理主导力度不够。过度重视经济效益等绩效指标,必然导致乡村治理调控失效,法治化更是遥不可及。此种政府职能模式在社会重大变革转型背景下已日渐式微,顾此失彼。新时期乡村治理实现法治化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将基层政府从忙于复命的压力型体制中解脱出来,建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建立责任政府是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诚如孟德斯鸠先生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主导型政府,同时也要建立责任型政府:积极划定基层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职责,“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有规定不可违”;改革考核机制,将带动多元化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参与率和治理乡村的法治化民主化纳入治理绩效考核中,杜绝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有权不用、有权滥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一系列偏离法制轨道现象的发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没有监督,权力极容易被滥用”。只有将权力的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才能更好地做出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的正确决策;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立起一个具有权威和公信力的政府。基层政府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模范维法行为,将在多元化的乡村治理法治化机制中起到呼吁作用、激励作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良性运营。
(二)发扬村级组织推动乡村法治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
整合村级组织力量、优化乡村结构,大力发扬村级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已成趋势且仍然在进一步发展中。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缓解基层政权治理压力,亦有益于增强基层治理活力”[7]。村级组织作为民间主体力量,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最直接的推动者,也是最有力的践行者,同时也是沟通国家与村民之间交流互动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村级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行为的法治化运转,是国家法律融入乡村并加以规范行使的基本形式,也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所在。正如学者所言:“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发展的过程是法律主体日益增加、权利观念不断丰富、法律疆域逐渐拓展、法治类型适时变迁的历史进程”,在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变革的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依靠对基层政府的“等”、“靠”、“要”的传统理念已越来越满足不了现代乡村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整合村级组织力量,激发创新思维,大力发扬村级组织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
村级组织是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领头羊、先锋队,在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主体中不可或缺。首先,保障村级组织内部的生机与活力,要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模式,确保乡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依法进行,依法治村,必须从源头抓起,广泛保障村民自治权得以合法行使;其次,加快国家法律乡土化进程,促进国家法律规范融入乡土后的良性运转,加强法律监督与宣传,依法规范村规民约、乡规民俗等自治规定,促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加大对村民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村内党员干部等村级领导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学习与交流,优化村级组织规模,消除家族宗族等民间势力对乡村治理法治化与民主化进程的影响;再次,创建村级组织依法治理过程中的褒奖机制和惩戒机制,以年度或季度为周期进行物质或精神上的褒奖或惩戒,激发村级组织的内部动能及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最后,提升村级组织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促进他们依法治理民主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激活乡村民众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主体动能
提高村民法律素养,有效激活乡村民众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动能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新时期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治理,其中乡村民众的广泛参与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一环,正如学者所言:“多领域多层次法治化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根基,需要建立和拓展吸纳民众参与的治理场域、平台、机制和途径,切实保障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民众参与机会和权利,让民众形成应有的在场感、共建感”。乡村民众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力量,要转变他们在村治中的传统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激发出乡村民众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主体动能,提升他们的参与感、共建感。实现这一转变,首先,需要提高乡村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是前提所在,乡村民众没有法律意识缺少法治观念,乡村治理法治化将举步维艰。克服这一困境就要求加强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乡村民众懂得法律不仅有惩戒功能还有权利救济功能,打赢官司不是有权有势的人的专属,而是靠的是事实和证据;普及诉讼程序过程,让更多的乡村民众懂得如何正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让依法成为一种习惯。其次,要提高乡村民众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参与度,提升他们乡村治理的整体意识感和共建感,美丽乡村是大家的,因此乡村治理也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乡村民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的有效激活可以从创新民主决策机制入手。提高民主决策的参与度,实现直接民主、看得见的民主,可以尝试探索“户代表制(人数较少的村)”或“组代表制(人数较多的村)”,由全村的户代表或组代表组成代表会议,一方面加强与村级组织的互动沟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村级组织对村内事务的落实与执行。户代表或组代表对村内事务进行充分的讨论决定,充分向上反映利益诉求和向下传达会议精神。这一模式选择的优势就是能让代表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乡村治理决策的责任感和担当感,有利于发挥乡村民众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主体动能,激发出他们参与乡村事务、表决乡村决策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除此之外,公平公正的民主选举和严格有力的民主监督,也是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健康运行、提高乡村民众广泛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保障。严格规范选举程序,杜绝贿选,坚持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乡村民众积极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参与动力。
(四)开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乡村新格局
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参与共治机制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一环。新时期多元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不同的使命与任务。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将显得尤为重要,新时代背景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结合当代农村实际,建议在法治视野下转变原来的各级治理主体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分工格局,变为隶属与平行相结合的柔性分工体系,少一点硬性规定,多一些协同共治;这样可以有效克服过去的单一纵向领导下的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治理盲区或重复治理等乡村治理机械化、僵硬化的问题。现阶段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规建立健全的新时期下,平行分工模式应受到更多的重视与鼓励,各治理主体之间不再是领导或隶属关系,而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在协同法治视域下的互动关系,鼓励平行分工,尊重各治理主体的平等地位,形成和谐融洽的共治氛围,有利于实现协同治理机制新格局。当然在注重科学合理的分工基础上,更要注重各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诚如学者所言:“从一定意义上说,协作是分工的保障,协作能力的高低是彰显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促进国家、社会、群众之间的合作与互动,真正实现既发挥政府自上而下主导作用,又有农民自下而上的参与的乡村共治”。多元化的协同共治的互动参与机制有利于各治理主体之间共同意识的达成。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只有目标统一,规则一致,意识共达,才会促使各治理主体之间产生共鸣,增强默契,促进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协同共治,提高协作频率,形成动态稳定和谐的共治格局。所以,理清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强调分工又注重协作,充分发挥各自所能,优势互补,严格依法治理,不偏离法治轨道。系统化的构建乡村协同与法治治理的新格局,对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乡村振兴,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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