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电子化交易时代的迅速到来,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人类享受便利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的风险,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联络方式被频繁的收集使用,带来安全问题例如交易账户被盗、电子诈骗等屡见不鲜,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让人不胜其烦等种种情况,隐私权被侵犯的使得金融消费者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于是金融隐私权这一概念应运而生,金融隐私权实质即是隐私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而金融隐私权的核心特征就是身份识别。
(一)金融隐私权的界定
1.金融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由“自主决定自己的个人生活是否可以被公之于众的权利”向“个人的私人信息及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的转变,是隐私权由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的转变,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可以表述为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为了保证能够进行身份识别的个人交易信息得到合理保护或被用于合理的用途,而要求相应的金融机构不滥用、不泄露这些个人交易信息的权利。
2.金融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即任何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及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而法人和社会组织则不享有隐私权。在金融领域,金融隐私权的主体也应当为自然人,即使法人和自然人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形成的金融交易信息应当保密不为外人所知,也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归属于金融隐私权的范畴。
3.金融隐私权的客体
金融隐私权是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过程中防止能够识别身份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权利,所以金融隐私权的客体应当为能够识别金融消费者的身份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时的各项授权身份信息,金融消费者的通讯信息、交易习惯、账户信息、支付购物信息等非公开但可识别身份信息。
4.金融隐私权的特征
(1)可识别身份性
金融隐私权具有可识别身份性的特征,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交易信息都具有独一无二性,与之对应的金融隐私权也有强烈的人身性特点,具体包括信用信息、财务信息、保险信息、投资信息等等与财务有关的信息,并且金融隐私权不可分割、转移,这是由隐私权的人格性决定的。
(2)财产价值性
金融隐私权与隐私权存在相交的范围,但并不是完全相同,金融隐私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财产属性,金融隐私权的概念明确指出,金融隐私权是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具有可识别性的财产信息,这些信息的采集、利用,将会为金融机构带来切身的财产利益,金融信息在被采集分析的过程中就相当于信息当事人持有的无形财产被分享。因此,金融交易信息也可被认定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种无形财产。
(3)自主控制性与被动支配性并存
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信息持有者就对这些信息享有可支配性,具体表现为自主决定信息是否被披露;自主决定信息是否被利用;当信息被别人泄露或者是被他人侵害的时候,信息的所有人有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然而金融隐私权具有的财产属性以及现行法律缺乏对金融隐私权保护,导致金融隐私权常常强行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强行采集披露、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自身信息的自主性与金融隐私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使得金融隐私权的自主控制性与被动支配性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