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组织登记花费较高、进入要求严格、管理责任混乱
现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法规注重管制却忘记最根本的——为社会组织服务,这种现象导致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我国社会组织存在准入制度、非竞争性组织生存、双重管理等问题,部分社会组织的活动区域并不是仅局限于一个行政区域而是多个区域,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来找到同时具有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河北省对社会组织的成立在人员与资金有较高的要求,但实际上许多符合社会市场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为了更好的服务人们,机构往往比较灵活,人员数量上下波动幅度也比较大,因此达不到注册要求从而缺乏合法性得不到良好的管理。这些问题以至于社会组织具有精英化的特征。
2、政社分开进程慢,管理、支持不到位
我国对社会组织税收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不同,某些国家实行普惠制而我国实行特惠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补贴优惠和支持都是通过一定的正规渠道进行的,许多社会组织由于没有正规的渠道导致无法享受国家的优惠和支持。此外,由于税收优惠递减的不合理融资捐赠制度,导致社会组织缺乏大量的资金来确保其生存。
3、行政部门权责分配不明导致对社会组织监督不到位
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的创新失去政治和制度保障,我国因为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造成了合法化的限制问题,官本位思想致使社会公共空间被严重抑制和挤压,导致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的丧失,从而呈现出明显的“强政府、弱社会的地位”。